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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物业管理企业(乙方):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甲方:
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住所地:
联系电话:_
乙方:
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_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 提供前期物业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
坐落位置: ;
一期占地面积: 平方米; 一期建筑面积: 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
南至 / ;

西至 ;
北至 。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一章 物业管理内容与服务标准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三);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疏通;
4、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服务;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
2、 ;
3、 。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以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准(前期物业管理质量标准见附件四)。
第五条 乙方服务内容不含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家政服务以及业主车辆等特定财产的保管服务,但业主与乙方协商一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时效
第六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但是:
1、合同期内,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乙方或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合同到期,未出现上述1之情形,则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A、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
B、未依法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形成续聘或解聘乙方的决议并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合同。
C、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依据法规及合同约定决定提前终止、解除本合同或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均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八条 本合同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提前终止的,甲方有权代表该小区业主另行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新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相关业主即可。
第九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并与业主共同做好因物业管理而发生的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的清算、乙方为物业管理而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处理等;乙方为物业管理而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由业主或业主重新选骋的物业管理企业自行与协议对方协商确定是否履行以及具体履行方式。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它资料。
2、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中双方确认的问题应作好书面记录,甲方承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解决。
3、按照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本物业保修责任。

4、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
5、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6、其他权利义务: / 。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2、可以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委托给第三方。
3、有权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共同遵守。
4、每年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管理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资金收支情况。
5、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应提前通知相关业主,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
6、乙方可采取规劝、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起诉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管理与管理的行为。但是否采取以上措施由乙方决定。
7、建立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和使用。
8、按法规要求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关于物业管理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9、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告知乙方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乙方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10、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11、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12、其他权利义务: / 。

乙方履行了以上权利和义务,则完全充分地满足了业主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第十二条 业主的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
2、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制度,履行临时管理规约、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3、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法规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4、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享有监督权。
5、需要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及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除外)和乙方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署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及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与注意事项。
8、对物业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等工作提供通行和工作便利,如因不配合工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其他权利义务: / 。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收费实行酬金制,物业管理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 元/(以政府部门实际审批为准);
花园墅院: 元/(以政府部门实际审批为准);
商业用房: 元/(以政府部门实际审批为准);
预收的物业管理资金由物业管理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管理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业主共有财产的保险费用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乙方每月按应收物业管理资金总额的 %提取酬金。
物业管理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从业主共有的会所、文化活动中心、 、车位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业主所得收益中补足。如未能补足,不足部分由业主按当年应交物业管理资金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当年应交物业管理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并在下年一季度补足。
本合同到期时,如物业管理支出存在不足,由业主在本合同到期前一次性补足。
第十四条 乙方可以根据物价上涨、服务成本上升等情况,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提高物业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业主应自甲方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管理资金(如实际交付时间早于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时间, 业主应自实际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管理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管理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
因物业买受人原因未按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其物业管理资金由物业买受人自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乙方有权依法追缴。
物业管理费首次缴纳时,业主同意一次性预缴 月。其后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_ _日前向乙方交纳当期的物业管理费,在下月首日及以后交纳的视为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总额的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业主应按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费用的,因乙方已于费用发生当月垫付了相关费用,业主须于次月__ 日前向乙方交清相关费用。逾期未交纳相关费用的,乙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 % 计收违约金。
第五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文化活动中心、 、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委托乙方经营。
第十七条 各类停车位收费标准:
1、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租用人应按 / 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使用费。
2、车位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甲方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架空层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服务费;车位租用费收费标准由甲方依据政策法规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3、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或甲方附赠的,车位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架空层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服务费。
4、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由乙方依据政策法规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临时停车收入根据临时停车位的不同所有权性质按比例分配。
5、在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上述机动车停放收费中,如遇政府指导价变更,乙方可依据政府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车位租用人应当与乙方签订车位租用协议(临时停车除外),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应当与乙方签订车位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车位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如乙方接受委托提供车辆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由乙方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车位租用人或车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须与乙方另行签订保管协议并支付保管费用。
第十九条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除非业主大会另有明确决议,则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车辆停放模式,合理划分停车区域。
第二十条 会所、文化活动中心、 的经营: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约定如下:
除非业主大会另有明确决议,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经营项目及经营方式,确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属于甲方所有的,约定如下:
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经营项目及经营方式,确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并向全体业主公示,收入分配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乙方接受委托为业主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服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由乙方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二十二条 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收入及特约服务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会所、文化活动中心、 的经营收入,乙方按总收入的 %提取代理服务费,扣除经营成本及税费后:
A.如有盈余则作为业主所得收益,按以下约定使用:
如物业管理支出年度结算后发生不足,则首先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支出的不足,如弥补后仍有结余或者物业管理支出未发生不足,则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在业主大会做出决定之前由乙方托管。
B.如发生亏损,从共有车位及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业主所得收益中补足,如未能补足,由业主按当年应交物业管理资金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当年应交物业管理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并在下年一季度补足。
2、除会所、文化活动中心、 外的业主共有车位(主要指利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改造而成的车位及通过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业主共有车位,下同)及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乙方按总收入(业主共有车位经营总收入包含场地占用费、车位服务费等)的 %提取代理服务费后, %用于经营成本及税费等开支,其余作为业主所得收益按以下约定使用:
如物业管理支出年度结算后发生不足或业主共有的委托乙方经营的会所、文化活动中心、 发生经营亏损,则首先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支出的不足以及会所、文化活动中心、 经营亏损,如弥补后仍有结余或者物业管理支出未发生不足、会所、文化活动中心、 经营未发生亏损,则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在业主大会做出决定之前由乙方托管。
3、为业主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服务的收入,乙方按总收入的 %提取酬金后,其余部分全部纳入本物业物业管理资金,服务成本列入本物业物业管理支出。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未达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或主张减免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达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违约人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除前两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给甲方或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未经业主依法表决通过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擅自提高部分;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支出年度结算后发生不足时,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在下年一季度补足,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追缴。
第二十八条 业主不批准乙方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或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业主承担。业主批准后,因乙方责任未及时按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或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雷暴、台风、雪灾、地震、火灾、泥石流、洪水等不可抗力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等),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不在此限。
3、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业主专有及专用部分的任何受损,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不在此限。
4、因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或违反本合同、管理规约及其它物业管理规定、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乙方曾向业主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业主未采纳所致之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提供维修便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