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2010年09月16日 17时03分 119
主题分类: 民族民政
“社会福利”
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7月29日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万才
二○一○年八月二日
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集中安置残疾人职工达到规定比例和数量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人员。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社会福利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及县(市)区国税、地税等部门和残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具有经济和社会等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设立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对健全人职工和残疾人职工同工同酬,不得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六条申请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除符合工商、税务登记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在十人以上(含十人);
(三)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且残疾人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预计不低于十五年;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职工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拒绝社会福利企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申请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居民身份证;
(四)残疾人职工录用表、岗位安排表、失业证;
(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六)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清单和缴费收据;
(七)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职工支付的工资清单;
(八)具备安置残疾人职工上岗工作基本设施情况的报告书。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认定。经初步认定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条件的,将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