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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供“海推直选”,2011年月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及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人组成,成员由村两委会提出建议人选,经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第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3人的,所缺名额及时补足。主任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委员中确定一名负责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止。
第四条本村选举日为2011年3月22日。
第五条本届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名。村民委员会中一般应有一名女性成员。
村党支部书记、委员经依法选举后,可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本次选举采取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直接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七条凡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发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本人意愿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即1993年3月22日零时前出生的);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选民资格认定如下:
(1)村民为了子女读书等原因将户口迁入他村,实际不在户口迁入村居住的,原则上回原村参加选举;(2)户籍虽不在本村,但现为本村工作人员,且符合法定选民资格条件的,也可参加选举;(3)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办理委托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4)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村选举办法应予以明确。
第九条本届选民登记采取自行登记方式,即选民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自行登记;如超过规定期限未自行登记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代为登记。每一选民只能在一地登记。
第十条选民名单在3月1日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将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3月12日前向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将在3月17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2)遵守村规民约,廉洁公道,作风正派,能起到较好表率作用;(3)工作认真负责,能真心实意为广大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4)熟悉群众工作方法,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5)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