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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百泉镇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
选举办法
(2011年11月日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本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选举工作的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新乡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资料选编》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在百泉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
二、根据科学、合理、精干、高效设置村民委员会职数的要求,本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共名,包括主任1名、委员名(其中女委员1名专职专选,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各职位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 采取直接、差额、无记名一次性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四、本村选举日定为2011年11月日。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与派出所户籍登记不一致的,以派出所户籍登记为准。
凡年满18周岁(1993年11月日前出生)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登记: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四)农村需要的各类人才,自愿到农村工作、生活,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后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予以登记,并告之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因刑事犯罪案件正在收审的人,不予办理本村选民登记。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选民户口以截止到2011年11月日的派出所户籍登记为准。
五、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对选民名单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
选名名单公布后,遇选民死亡的,其选举权利终止,已委托他人的投票无效,接受的委托需重新办理;在第四条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新迁入户籍的村民,不新增为选民。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10日前向百泉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百泉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依法作出处理。逾期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无效。
六、选民应当从本村发展需要和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村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
本村第七届村委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是:
(一)认真学****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