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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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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2640102048 2012/6/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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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推进国际化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专项资金每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外经贸促进政策,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市,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各类外经贸企业、中介组织和其他项目承办单位。
(二)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第四条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范围
(一) 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设立生产加工企业、营销网络、研发机构和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开展境外农、林、渔和矿业等合作开发;
(二) 支持企业承揽境外工程承包、设计咨询业务;
(三) 支持企业参与和承接国家对外援助项目;
(四) 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境外就业);
(五) 支持对外投资、经济合作事业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内容及标准
(一)境外投资项目
,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机构)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的购买及翻译费用等给予一定的资助;参加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的前期考察发生的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按不同地域给予分档资助,前期考察每家企业最多资助2人。每个项目只资助一次。
、资源开发和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建设的企业,当年度累计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定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贸易机构、专卖店、贸易展示中心、售后服务机构、仓储物流中心等)发生的经营费用,包括当年度租用办公或营业场地、仓库、专卖店发生的租金及装修费,常驻海外人员的保险费用(每个境外机构仅限2-3人),境外营销广告宣传费用,网络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费或购置费,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当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整体营销平台当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资助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知名品牌以及设立研发机构所发生的支出,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境外技术研发机构,获得专利技术的注册费给予一定资助。每个项目只资助一次。
(含5家)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奖励50万元;对年自营出口规模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3家以上(含3家)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奖励30万元。
,经营规模在400平方米、经营户20家以上的给予一定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