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八讲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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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的是典型的补偿性保险合同。以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
3、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4、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受超过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第三人对造成的保险事故有责任的,保险人享有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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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1、火灾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2、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
3、责任保险
4、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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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财产保险保险责任基本问题
一、保险赔偿基本原则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价值为限
4、重复保险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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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范围
1、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2、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3、保险索赔费用
《保险法》: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事故的性质、原因、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海商法》:施救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前项费用,以相当于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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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诉讼、仲裁有关的费用
《保险法》:责任的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诉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有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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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保险的赔偿办法
(一)定值赔偿方法
全损时:按全部保险金额计算
部分损失: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二)比例赔偿方法(不定值赔偿办法)
全损: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部分损失: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并以实际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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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置价赔偿方法
为确保保险标的在遭受损失后可以重建、重置,以预计的重建或重置所须的费用为保险金额进行投保。
全损:按保险金额为限。并以实际的重置价为限。
部分损失: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出险时的重置价为限。(实际损失为修损如新的费用)
适用于长期使用和长期消耗的财产、建筑、机器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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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一危险赔偿方法
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可以全部赔偿。
实际上把不可分割的保险财产价值视为两部分:
与保险金额相等价值部分的保险财产由保险人承担,造成的损失为第一损失。
保险人对第一损失全部赔偿。超过保险金额价值部分为投保人自保,造成的损失为第二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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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保险代位求偿权
2006年某电视机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由电视机厂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负责该厂火灾保险。2006年10月,电视机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维修该厂库房的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将尚带火苗的沥青放在库房房顶的油毡上,且不听电视机厂领导关于“会引起火灾事故”的劝阻,结果引起火灾。电视机厂刘某因在库房脱身困难造成大面积烧伤,电视机厂也因此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50万。保险公司认为:(1)刘某烧伤不是其保险责任,拒绝赔偿。(2)电视机厂的损失是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电视机厂应向建筑公司要求赔偿。上述说法是否正确,保险公司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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