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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的意见.doc

上传人:418788350 2012/6/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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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的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公安厅文件
                             浙公通字〔2011〕78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切实做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贯彻实施工作,规范我省保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保安服务业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1、《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公安机关有效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开展保安服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于改革和加强保安管理工作,建立和规范保安服务市场秩序,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完善社会安全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又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公安机关的监管职责,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入学习《条例》和《办法》,充分认识肩负的责任,高度重视保安监管工作,把做好保安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保安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保安服务业依法、稳步、健康发展。
    二、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2、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以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监管民警的配备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保安服务公司改制回单位的民警原则上从事保安监管工作。各市公安局可根据需要逐步在治安部门设立保安管理大队,配备5名至10名专职民警;各县(市、区)公安局可根据需要逐步在治安部门设立保安管理中队,配备3名至5名专职民警;基层派出所要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保安监管工作,并确定专管民警,以保证窗口受理、审核审批、考试发证、市场监管等工作的基本需求。
    三、有序推进保安服务市场开放,严格审批发证
    3、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条件。必须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解释》的要求;公司的住所必须是商业用房;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这里的“治安保卫”工作经验是指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从事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是指在保安服务公司中曾担任经营管理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4、严格审批新开办保安服务企业。公安机关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要协同工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等人持股比例和实际出资情况的审核;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必须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受理审批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要做到符合法定条件,择优审批,有序发展。省厅将根据注册资金、管理团队、办公场地等条件,制定相关评分标准,优选一批符合法定条件且更优的申办单位,首先进入保安服务市场。各设区市公安局要严格材料审核,实地踏勘现场,公开透明评分,做好报批工作。
    5、加快推进现有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