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看《姐姐的守护者》有感
电影中莎拉和布莱恩·菲茨杰拉德与自己的长子和两岁的女儿凯特住在一起,不幸的是看起来聪明伶俐的凯特患有先天性白血病,这也意味着她的生命没有太长时间。夫妻俩的计划是再生一个孩子为凯特进行骨髓配型,好做骨髓移植以挽救她的生命。于是,他们在医院做了体外受精,在基因工程技术的帮助下,他们生下了和凯特的基因型完美契合的小女儿安娜。
从安娜出生为姐姐提供的脐带干细胞开始,每当姐姐的白血病一次又一次复发,安娜就要不断地提供血液和骨髓以保留姐姐的生命。在这个家庭频繁奔波于病房和理疗中心的同时,是一家人相亲相爱的生活场景。
但是这一切,到了安娜11岁的时候,戛然而止。这一年,凯特因白血病,并发了肾衰竭,唯一能保留她生命的只有做肾移植。由于接受外人的肾脏移植的成活率不高,而家族内部又没有合适的人选,所以这次又需要安娜贡献出自己的一个肾脏来挽救姐姐。但是厌倦了作为姐姐的“人体器官库”的安娜为自己请了一个律师:她要从父母和姐姐那里解放自己的身体,获得“身体器官支配权”。
安娜说我要为自由支配身体的权利起诉我的父母而其母亲却认为其年龄未满十八岁,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权帮孩子做出决定。
从她一生下来,医生就不断的从她的身体中拿走各种东西:婴儿时取走脐带血,抽取白细胞、骨髓、淋巴细胞。通过注射获得更多干细胞然后取走。直至最后其被迫捐献肾脏。
安娜为确保不被父母逼迫进行医学治疗,包括捐献肾脏在内而独立作出医疗决定的医学解放起诉书起诉父母。她想要寻求在医药治疗上不受父母的管制,想要对父母权利进行限制。最终安娜胜诉,正式获得医学解放------她可以任意支配自己的身体。
这部电影里存在着伦理与法理的剧烈冲突。如果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来分析这个电影,那么安娜父母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对自主决定权的绝对保障的理解。器官捐献首要的原则是绝对尊重捐献者的自主决定权,这种绝对的权利包含捐献者知情同意权、拒绝权、临时放弃权等。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此处的“本人”的决定权应当仅限定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尊重。安娜未满十八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电影中母亲却认为其年龄未满十八岁,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权帮孩子做出决定,没有尊重安娜的意愿。否定了安娜的自主决定权。
最大限度的保障器官供体的人身健康权,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和精神正常时的限制性行为能力人才可以做出自主决定。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精神非正常时的限制性行为能力人本人和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均无权作出处分自身的决定。
第二,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绝对保障。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身体正在处于生长发育的旺盛期,刑法禁止
“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的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