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思想政治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一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内容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力宇
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  陈一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金海军
一、为什么要增加专题一“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
将教材《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与教育部制订的课程标准相对照,大家可以发现,这一专题的内容在课程标准中是没有的,是新增加的。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教育部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编写指导委员会的有关成员和审读专家在本教材的编写过程中认为,作为高中学生,还应当掌握一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所以,专题一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现象的基本原理出发,阐述了法的本质、产生、发展和作用的一般规律,特别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介绍了我国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有关问题。目的是通过本专题的学****使学生们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内容,学会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正确认识我国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了解我国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而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最近,以胡***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这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所以,我们应当使学生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完整准确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法的本质、基本特点和历史类型
(一)关于法的本质
在人类历史上,许多西方哲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都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过研究和解释。但是他们的观点都存在片面性,只涉及了法的某些属性,只注意到了法的形式和外部特征,没有全面地、科学地、准确地揭示法的真正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是法学发展史上的革命变革,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
在教材“相关链接”中引述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三段话,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
第一,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三,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对法也有影响。
(二)关于法的基本特征
许多法学教科书将法的基本特点概括如下。
第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第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社会规范。
第三,法是规定了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本教材的专题一也基本是这样概括的。
在讲授法的上述基本特点时应当注意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联系起来和区别开来。
人类社会的存在和正常发展离不开各种各样的行为规范。从行为规范反映和调整的领域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即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即规定人们如何作用于自然界、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政策规范等。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联系和共同点。
但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殊点如下。
第一,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样的情况和条件下,法律可以反复使用。可预测性是指人们通过法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态度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这样显著的特点。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与国家有直接的联系,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例如,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然演化而形成的关于善恶、正义非正义的观念及行为准则,国家可以提倡、推行某种道德规范或观念,但是却不能制定道德规范。
第三,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法特别注重权利和义务的相一致、相结合。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