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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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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XX集团公司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关爱,保障员工合法休息休假的权益,规范员工休假管理,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休假管理的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2)假期安排应与公司经营生产实际要求相结合;
(3)劳动纪律管理、工时管理与休假管理相结合;
(4)统筹安排、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所有的在岗员工。
第二章公共假期规定
第四条公司实行每周六、日为员工正常休息日。
第五条根据国家的现行规定,全年有薪节假日共11天: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除夕、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 日);
第六条公司在上述国家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员工工资报酬。
第三章年休假
第七条正式职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如下:
累计工龄
年休假天数(工作日)
满一年未满十年
5天
满十年未满二十年
10天
满二十年
15天
备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八条当年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员工如请扣薪事假,不影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已享受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1)、(2)、(3)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员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应尽量在当年12月31日前安排休假,员工如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完当年休假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休假,仍不休完的将按自动放弃休假处理。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部门负责人或以上领导有权对员工的休假申请不予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对员工的年休假做出安排。
第四章病假(日历日)
第十二条员工请病假者,需提供市内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并按请假权限办理告假手续;
第十三条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按下表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病伤医疗假,可请病伤医疗假的累积计算时间也按下表执行:
实际工作年限
本企业工作年限
病伤医疗期
医疗期对应的连续累积计算时间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
5年以上
6个月
12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5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18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4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30个月
第十四条凡传染病患者,在病愈返回工作时,必须持有医院开出的健康证明,交人力资源部鉴定后方能上岗。
第五章事假(工作日)
第十五条个人事假是在所有年休假休完的情况下,由员工本人以充分理由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事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殊原因须申述充足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十七条事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15天,如有特殊情况者,须按请假权限办理特批手续。
第六章婚假(日历日)
第十八条正式职工按法定结婚年龄(指男22周岁、女满20周岁)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指男满 25周岁初婚者、女满23周岁初婚者)增加婚假10天。再婚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第十九条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的六个月内一次性休完,否则休假权利自动取消。
第七章丧假(日历日)
第二十条正式职工直系亲属(具体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的丧假。
第二十一条员工按规定休丧假的,可以视路程远近另行给予路程假,路程假的计酬分别参照丧假处理。
第八章产假或看护假(日历日)
第二十二条正式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产假90天(包括产前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指 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待证》者增加产假 35天;难产者并提供医院有效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十三条正式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可以根据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