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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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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ideliliang128 2018/2/28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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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个人信用行为,加快推进我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工作全面开展,以信用管理为抓手,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项目考核认定或者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状态和行为评价等有关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注册建造师的个人信用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个人信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造师注册诚信管理
第五条建造师注册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杜绝虚假挂靠,人证分离现象。建造师初始注册时需提供现聘用企业缴纳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变更注册时需提供新聘用企业缴纳的近一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退休证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注册建造师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时须向注册机关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同时原聘用企业出具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一年内的执业道德证明。无正当理由,原聘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申报注册材料,配合办理变更注册。
第六条建造师初始注册执业满一年后,方可变更注册,变更后一年内不得再次变更注册。聘用企业经营中止、破产、解散的;聘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吊销、撤回资质证书的,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第七条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word形式);
(二)申请人原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三)由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四)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由现聘用企业缴纳的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
上述材料核实后,由注册管理部门通知原聘用企业在7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原聘用企业没有按期办理注销手续的,由注册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注销注册。
第八条建造师注册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凡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复制伪造注册建造师证书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将违纪行为及查处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在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通报,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由注册机关收回予以注销,一年内不受理其注册申请;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建造师执业诚信管理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各地在招投标监管、合同备案、现场监督时要严格核查投(中)标项目负责人的资格。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