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或永久性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设施建设必须遵守本意见。
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规划,在开发区辖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意见。
第三条开发区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开发区总体规划中划定;开发区规划建设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服务。
第四条开发区规划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引导、因地制宜、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负责编制开发区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
(三)负责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各项规划许可、规划监察、施工许可、施工监察以及安全管理与施工管理;
(四)负责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的管理;
(六)负责规划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负责建立完备的空间资料和地下管线数据库;
(七)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开发区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徐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开发区规划。确需修改时,由管委会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建设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如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必须在获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报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国土主管部门完善用地手续。
第八条开发区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开发区内的规划审批实行“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制度。
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开发区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九条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选址申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区规划和项目进区协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建设单位持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者项目单位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取得项目用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在开发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已有建筑产权证、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符合规划设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