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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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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
文件
苏园规〔2010〕11号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住宅供水管理
及改造办法》的通知
各局办、各镇、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储备中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清源华衍水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理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保障居民用水的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关于住宅供水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苏州工业园区住宅供水管理及改造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工业园区住宅供水管理及改造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住宅供水管理办法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2010年4月28日印

附件:
苏州工业园区住宅供水管理及改造办法
第一条为理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住宅供水水质,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范围内、由园区负责供水的、建筑总高度小于100米的住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供水,是指通过住宅区内部供水管道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输送或储存加压,再供给住户的供水方式。住宅供水设施包括泵房设施、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道及附件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通过竣工验收,是指取得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核发的《建筑(临时)使用证》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第五条住宅供水应充分利用城市供水管网的水压,遵循能直供则直供的原则。在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范围内的住宅,采用直供水方式;超出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范围内的住宅,采用增压供水方式。
第六条住宅供水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并参照《苏州工业园区住宅供水技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技术指导意见》)建设。
第七条住宅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八条住宅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及所选设备应与供水单位商讨确认后进行施工图设计,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部分)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见附件),向供水单位交清运行维护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住宅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运行维护费用可列入开发建设成本。
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后新拍卖出让的住宅用地,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与供水单位签署《住宅供水设施委托运行、维护管理协议》,并按住宅规划容积率面积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一次性向供水单位预交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时在建及已拍未建的住宅供水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并参照《技术指导意见》进行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竣工验收前,按住宅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部分)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一次性向供水单位交纳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住宅,其供水设施按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指导意见》进行改造,改造费用分担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社会开发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1、小区维修资金承担改造费用的25%(但小区动用住宅维修资金后,其最低余额不得低于改造费用的25%);
2、社会开发单位承担25%;
3、园区(乡镇)政府承担50%(没有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25%的小区,园区(乡镇)政府承担75%);
4、如原开发建设单位已在园区注销,上报园区政府另案处理。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国有开发单位(包括镇政府)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1、小区维修资金承担改造费用的25%(但小区动用住宅维修资金后,其最低余额不得低于改造费用的25%);
2、国有开发单位承担75%(没有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25%的小区,国有开发单位全额承担);
三、2008年1月1日以后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各类小区,改造费用由水司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住宅,运行维护费用分担如下:
一、国有及社会开发单位开发的小区:
1、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10年以上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园区政府承担;
2、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不足10年的,以10年期为标准平均计算,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剩余年数的运行维护费用,差额年份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园区政府承担;
二、乡镇动迁房及镇政府开发小区的运行维护费用,不按竣工年限划分,统一由乡镇政府承担25%,园区政府承担75%;
三、如原开发建设单位已在园区注销,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