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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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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3).doc

上传人:1449388646 2012/6/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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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3).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3)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五十六条污水厂、泵站的建设不应影响周围环境。污水厂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出水排放点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确定,不得影响现有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水体的使用功能。污泥处理与处置应根据当地环境和技术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第五十七条污水厂建设应充分注意环境的绿化与美化,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应充分利用道路两侧的空地和其他空地进行绿化,新建污水厂的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30%。
第五十八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水泵、电机、鼓风机、锅炉房风机和其他机械产生的噪声,其控制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污水厂消化池、污泥气(沼气)系统所属设施的消防、电气设备的防爆及电力设备的选择和保护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防火、防爆和电力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六十条污水管道、合流管道、污水厂、泵站的建(构)筑物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设施。
第六十一条Ⅲ类及以下规模的二级污水厂宜设置危险品仓库,危险品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其他规模的污水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十二条加药间及加氯间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七章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
第六十三条污水厂、泵站和管渠的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的确定,应以精干、高效、有利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工作效率高。
第六十四条污水厂常规工艺生产人员、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定员比例可参照表4选用。
污水厂常规工艺生产人员、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定员比例表4
人员分类
比例(%)
全部职工定员
100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
70以上
其中: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
55以上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
18以下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
18~21
其中: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
13~14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
5~7
第六十五条一、二级污水厂的劳动定员可参照表5选用。

一、二级污水厂定员标准[人/()] 表5






在20万m3/d基础上每增加10万m3/d增配3~5人
10~6
15~10
20~15
45~20

在20万m3/d基础上每增加10万m3/d增配3~5人
18~10
25~18
32~25
60~30
注:工艺复杂需增加人员时,可按实际需要相应增加
第六十六条污水厂厂外泵站生产工人劳动定员可参照每座3~8人确定。厂外污水管理渠养护的生产工人定员可参照每1~。
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六十七条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照本章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内容与价格等有关变化的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使用。
第六十八条一级和二级污水厂、污泥处理、泵站、污水管道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6采用。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元/()] 表6
类别
建设规模
投资估算指标
一级污水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