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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 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为50%。
第二种情况:如果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第三种情况:A厂将购入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5万元,售价700万元。
第一种情况
,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1-30%)=250(万元)
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
,应缴消费税:
700×50%-75=275(万元)
(所得税税率33%):
(700-100-75-75-95-275)×(1-33%)=80×6 7%=(万元)
第二种情况
,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160)÷(1-50%)×50%=260(万元)
,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
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700-100-160-260)×(1-33%)=180×67%=1 (万元)
第三种情况
应缴消费税=700×50%=350(万元)
税后利润=(700-100-175-350)×(1-33%)=75×6 7%=(万元)
四、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理论上说,消费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
本部分内容包括:
㈠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㈡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㈢消费税的缴纳
四、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㈠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在报关进口时纳税。
四、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㈡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随结算方式不同而不同:
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同增值税的规定。
赊销和分期收款,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预收货款,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四、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㈡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㈢消费税的缴纳
销售或自产自用,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
进口,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㈢消费税的缴纳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其他纳税期限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