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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忧道不忧贫。——孔丘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试不定项选择题模拟演练
不定项选择题:
2025 年 7 月 11 日,A 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 (女)诉张成功
(男)离婚案。 7 月 13 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
7 月 18 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
提出异议。 8 月 2 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 2 年,分别居住于 A 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 A
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
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
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 2005 年 12 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
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
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 1500 元。现双方存款
36 万元 (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 2 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 2005 年 12 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
三者, 36 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
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
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
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
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 ;
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
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
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 .
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 ;张好帅由
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 700 元;存款双方平分,
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
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
在过失。请回答第 95—100 题。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 年卷三不定项第
95 题)
【答案】 BCD
【考点】管辖权异议
【解析】选项 A 错误,选项 C 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
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
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
定驳回。本案中,张成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
之后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不
符合法律规定。因张成功提出异议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
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选项 B 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
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
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张成功的
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经常居住地是 A 市安平区,即本案应由安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 D 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
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 : .
吾日三省乎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论语》
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
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
自行移送。本题中,受理案件的升湖区法院在受理后发现对案件没
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移送给安平
区法院。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 年卷三不定项第
96 题)
,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
规定
,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
织调解
,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违法
【答案】 ABC
【考点】法院调解
【解析】选项 A、B 正确。《简易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
时应当先行调解。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安平区法院在审理本
案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应在开庭审理时对本案先行调解。
选项 C 正确,选项 D 错误。《调解规定》第六条规定,在答辩期
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
调解之日起 15 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
7 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
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据此可知,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
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而非必须进行再次调解,
法院未再次进行调解的也不违法。
,下
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 年卷三不定项第 97 题) : .
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礼记》
,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
三人
,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
加诉讼
,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
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
诉讼
【答案】 C
【考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
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
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义务。据此可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之
一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
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
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在本案中,陈佳与
黎明丽与张成功之间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无论哪方胜诉对其权利义务都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她不属于本案
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不能通知其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
身份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