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火力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区火力发电项目建设和管理,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站项目规划和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矸石发电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国家有关发电项目建设及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自治区火力发电项目的建设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自治区经济发展长远规划,有利于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电价政策。
(三)符合环保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环保总量控制及灰渣存储利用要求。
(四)有效利用资源,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五)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发电项目是指大型燃煤电厂、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电厂、企业自备电厂四类。
第二章发电项目建设的核准程序
第三条大型燃煤电厂、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电厂、企业自备电厂项目的建设应纳入自治区电力发展规划,与规划中的各类电源项目统筹安排。
第四条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所有火电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条对于符合条件、确需建设的向社会集中供热和工业园区供热的燃煤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非燃煤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六条煤矸石综合利用类项目,按燃煤电站核准程序,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非燃煤类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工业技改项目中按照工艺要求必须配套非燃煤机组的由自治区经委核准外,其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七条对于纯凝汽式燃煤小火电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审批、不予上报,对于违规开工建设的,予以关停。
第八条发电项目申报核准按照同级审批的原则,其相应支持性文件应取得与核准机关同级部门的批复,主要应具备:
(一)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水利部门对项目用水的批复;
(三)水利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四)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五)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对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批复;
(六)电网经营企业对项目上网的批复;
(七)文物部门出具的项目不压文物的批复;
(八)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本金的出资证明及各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
(九)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热电联产项目在申报核准时,除提交与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相同的支持性文件外,还需提供配套热网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当地整合供热区的方案,已有机组改造和小火电机组(小锅炉房)关停方案,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出具的热力价格批复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和当地其他热电联产项目运行以及近3年核验情况。
第十条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在申报核准时,除提交与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相同的支持性文件外,还需提供项目配套选用锅炉设备的订货协议,有关部门对当地燃料来源的论证和批复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和当地其他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运行以及近3年核验情况。
第十一条电厂接入系统方案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题设计,由宁夏电力公司负责审查确定接入系统方案。
第三章大型燃煤电厂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燃煤电厂是指列入自治区规划内,以煤炭为原料,单机容量为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项目。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大型燃煤电厂原则上采用单机容量在60万千瓦及以上的高参数、高效率机组,机组发电煤耗要控制在305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燃煤电厂禁止取用地下水,严格控制使用地表水,鼓励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或其它废水。鼓励建设大型空冷机组,·百万千瓦以下。若取用黄河水,无水权指标的须通过水权转让解决用水。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燃煤电厂需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设施。鼓励大型燃煤电厂采用低氮燃烧、干除灰等先进工艺。
第四章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第十六条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是指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和农林废弃物等低热值燃料以及煤层气、沼气、高炉煤气等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自治区鼓励建设以低热值物质为燃料的和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沼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