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编企业公司法
第三章市场准入和企业登记法
第一节市场准入概述
一、市场准入的含义
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指投资者、企业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时的受管制状态,包括禁止进入、限制进入或许可进入等情形。
这里的“市场”通常指特定产品、项目和行业;“准入”指从事经营的资格和能力。
市场准入具有下列特点:(1)市场准入是一种经济管理状态,是一种市场进入壁垒;(2)市场准入权属于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3)市场准入是对经营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一种约束;(4)市场准入是为了特定社会经济目的而采取的经济管理措施。
市场准入的社会经济目的主要表现在:经济上追求稳定的税源,合理配置资源;社会福利上追求公共安全和健康,维护生态可持续发展。
市场准入是相对于市场禁止和完全自由市场进入而言的,市场准入的动因是政府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实现公共政策。市场准入的实质是对市场失灵的反应,是克服市场资源配置缺陷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
市场准入是政府为希望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主体制定一套规制或标准,当某一主体符合相应的市场进入规制或标准后便能进入特定市场,而不符合市场准入规则的主体则被排除在特定的市场竞争之外。
二、市场准入的原则
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依法治国”的方略,市场准入制度需要遵循市场优先、准入法定以及分类监管的三项基本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是指市场机制能够自发调节的经济事项,政府可以不实行准入管制,比如普通生活消费品的生产数量、大多数商品的价格。
准入法定原则是指市场准入的条件、程序应当制度化、法律化,使准入“有法可依”,比如政府部门不可以随意关闭、撤销依法设立的企业。
分类监管是指政府根据经济事项的重要性程度,对经营者行为分类、分阶段进行监管,尽量减少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高门槛,比如过高的注册资本要求、烦琐的审批手续。
市场准入形式上是对经营者进入市场设置的壁垒,实质上是对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审批权”的制度安排。例如:《行政许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