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龙岩市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通知》精神,结合龙岩市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成立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简称“市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一是统筹指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二是研究制定相关管理、配套政策和措施;三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四是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风险处置工作;五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贸委作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推进和风险防范工作。未经市经贸委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上报省经贸委批准,各县(市、区)不得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设立、注册地在龙岩、为龙岩“三农”经济、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自有固定住所;
(三)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严禁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金。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初次设立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为3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董事中应有20%及以上的人员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履职所需的金融知识、经济专业水平、从业经验及专业技能,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五)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透明规范的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七)在试点县(市、区)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在龙岩市内且在试点县(市、区)有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
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5%(不含本数),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且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入股股东实行实名制,严禁股东集合他人资金入股。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银行业机构委托贷款;
(三)其他经市经贸委审核转报省经贸委批准的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此管理办法列明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第十条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