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第二条员工申请休假需提前一个星期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请表’,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批。未提交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请假手续的,应事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之类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婚嫁。
员工申请结婚,须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3天,晚婚假15天(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第五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1) 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明
产假
90天
难产或双胞胎加15天
晚育假
15天
年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
35天
凭独生子女证给
产妇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岗位+技能工资)×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
(3)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②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③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④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⑤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根据医生确定。
第六条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病假3天内不扣工资,4天以上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1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或153天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24日为截止日期往前推12个月,凡在这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两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两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连续工龄
不满2年
满2年
不满4年
满4年
不满6年
满6年
不满8年
满8年
以上
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60%
70%
80%
90%
100%
第七条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第八条探亲假
(1)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