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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担保有限公司
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心和爱护,依法保障员工正常的休假权利,切实做到劳逸结合,确保员工身心健康,从而使公司稳定、持续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第三条公司领导负责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休假安排,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所有员工的休假安排,综合部负责统筹公司员工休假管理。
第二章假期类别
第四条执行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节假日。
第五条按国家规定执行的其他假期: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看护假、节育假、哺乳假等。
第三章假期管理
第六条法定节假日
(一)执行国家法定假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按规定休假。
第七条事假
员工因私办事,经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批准,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的前提下,准予适当天数的事假。
(一)事假不享受任何薪酬。
(二)连续请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一律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病假(含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休息时,必须由员工本人凭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无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及不办理请假手续者按事假处理(下同)。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手续,可先委托他人代办,随后由本人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和病休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二)连续休病假 3个月(含住院治疗)以上、或在 1 年时间内累计超过3个月的,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后,根据《劳动法》等法律和深圳市有关的法规执行。
(三)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治疗时,根据国家《企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按照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医疗期待遇
1、在一个月内,员工休病假不超过3天的(含3天),不扣薪酬;休病假4~10天,每天扣1/4绩效工资(如办理住院手续者可不扣,下同);休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每天扣1/2绩效工资,并全额扣除当月补助、补贴等福利。
2、连续或在年度内累计休病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每天扣3/4绩效工资,并全额扣除当月补助、补贴等福利。
3、连续或在年度内累计休病假 3个月(含住院治疗)以上、6 个月以内的, 全额扣除相应天数的绩效工资,按如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1)工龄不满 5 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龄满 5 年不满10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龄满10年及10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