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独立担保在我国的法律效力
要:独立担保在很大程度
上克服了传统担保方式的不足与缺陷,同时ssbbww. com也存在着一定。但独立担保借鉴了信用证的运作机制,即独立性原则和欺诈例外原则,的情形下,其能够SSBBww实现债权人、担保人和债务人的“三方共赢”。提高经济效率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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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使得大多数国家都认可了独立担保在国际和国内经济贸易中的效力。我国对独立担保在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效力均应予以承认,并加强研究和立法规范。
关键词:独立担保;独立性;欺诈例外;“三方共赢”;法律效力
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受益人作出的保证当受益人提交符合承保书条款规定的简单索款请求或附有其他单据文件的索款请求时,即向其支付一定立承诺。在国际惯例中,独立担保包括www .ddd tt. com独立保证(又称独立保函或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两种形式。独立担保吸收和借鉴了信用证的运作机制,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履行之付款承诺,从而不同于传统的从属性担保。独立担保的出现“对传统担保的最严厉挑战和最重要”,是“对传统担保制度的彻底“颠覆”。本文拟对其在我国的法律效力作一评析。
一、独立担保出现析
(一)传统的物的担保的不足
担保主要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大类。物的担保包括www .ddd tt. com抵押、质押和留置;人的担保即为保证。就客观效果而言,物的担保可能,更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但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人的担保却是优于物的担保而使用更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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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有悖于常理的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担保的情形下,物的担保面临着(1)跨的不便;(3)担保物价值可能;(4)如果8 tt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有不当的行为,债权人也是8tt t 8. com很难体察;(5)传统的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其效力决定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主债权无效,担保债权不可能;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所担保的债权也必须ssbbww. c om存在。所以8ttt8,债权人(抵押权人)的风险是很大的。
(二)传统的人的担保的不足
鉴于物的担保存在着上述缺陷,故而在国际经济贸易中通常采用人的担保,或是物的担保的同时ssbbww. com加上人的担保,以更加方便和可靠地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担保人可以,但更多的是公司、企业、银行、保险公司或是政府等。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更多的又是由实力雄厚信誉较佳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来作为dddtt担保人。然而,由于. com传统保证存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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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致使其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价值大打折扣。
首先,从属性和补充性特点对债权人的权益之保障极为不利8 tT 。认为,在传统的保证中,保证合同相对而言是从合同。保证债务的发生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保证的责任范围取决于主债务,不得超过主债务。保证债务随着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在这样一个保证合同中,只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第二性的代替履行的责任。这就导致. com保证人往往 t8. com以各种抗辩权对抗债权人,如检索抗辩、时效抗辩等,使债权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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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到满足,或不得不进入复杂
的诉讼程序,耗时耗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其次,当保证人为银行时,其收费不多,希望的是操作简单易行,责任明确,却不希望卷入到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