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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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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doc

上传人:2271657262 2012/6/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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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交通行业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
交体法发(1995)6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交通部门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工程项目      
(一)交通部门按规定要报批的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下称‘工程项目’)。
(二)主机功率在500kw以上的各类新建及购置船舶。      
第三条《节能篇(章)》的审核、监督实施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报交通部审批的工程项目由交通部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省、市审批的工程项目由省(市)交通厅(局)能源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审批的工程项目由企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经交通部授权的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具有承担《节能篇(章)》评估、检测的资质。      
第五条《节能篇(章)》的编制应认真贯彻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和设计规范,在工程项目设计中要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的工艺装备,要以国内外先进的能耗标准作为编制依据。      
第二章 《节能篇(章)》的编制及评审      
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有《节能篇(章)》。      
第七条工程项目《节能篇(章)》的编制工作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组织专人负责编写或委托其他咨询机构编写。      
第八条工程项目《节能篇(章)》中应对本项目的能源消费系统、主要耗能工艺设备(常用工况及参数)进行阐述,计算出单位产品、产值的能耗、主要工艺的单耗及各种能源实物消耗量,分析能源利用的合理性、能耗水平的先进性及经济效益,列举所采用的节能措施及其可行性。      
第九条《节能篇(章)》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组成部分,其审批程序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单位组织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参与审查。     
第十条年能耗量在2000吨标准煤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为交通重点能耗工程项目,在报批以前,须经节能评估;评估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上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评估报告。对可行性研究阶段以后耗能设备选型变化较大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亦可将节能评估跟踪到初步设计阶段。评估单位应对工程项目能源利用合理性、能耗水平先进性及节能措施的可行性作出科学公正的评价,提出节能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无《节能篇(章)》或未按规定提交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批单位不予审批并责成报送单位补办。      
第十二条新建及购置主机功率在500kw以上的各类船舶的设计任务书或购置合同(下称新建或购船文件)中必须有节能要求,提出全船能耗控制指标,主机、发电机及其他耗能设备的最低设备效率和最高能耗限额,需要采用的节能新技术和新装备。用船单位须组织本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参与新建或购船文件中有关节能要求的编制。无节能要求的新建或购船文件的,负责审批的单位不予审批。      
第三章 《节能篇(章)》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初步设计须单列相应《节能篇(章)》,节能评估、审核单位亦应参与初步设计的审查,设计不符合《节能篇(章)》要求的项目,可专门组织进行《节能篇(章)》的评审。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对《节能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