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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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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1.doc

上传人:1449388646 2012/6/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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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深圳市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服务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立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合理把握信贷服务的产业导向,优先重点支持实体经济、新兴产业、社会民生、创业就业等领域。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和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科工贸信委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  准入资格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应级别人员,以下同),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限于: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限于: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境外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企业(或同类机构)。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外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的,除应符合上述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具有一年以上在境内开展小额贷款、消费信贷等相关领域业务经验。
(三)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企业(或同类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的,除应符合上述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等值人民币20亿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从事金融类相关业务且持续经营不少于10年,对国内小额贷款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
(三)具有丰富同业经验且在业内声誉良好。
(四)投资行为符合国家外商投资管理和外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除主发起人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