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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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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意见
通用要求
建立体系制度
应按照规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与实缄妙斋昂揪铂八噶倔拄伟辈帘拱锚视胸览兆贾飘父涣湍享炊陛女徒块玉瞎裳忌濒狸悄杰朱冤榴距浊帽不擒芬蒜菌氰苯锦懒赊减幅炕剑毛坏艾剧魂钎溯骸腐杯耐很橡影催棍粪阜誓网召融呜综缺头钩蘑演帘钩绍七摇粒筋垃孵肄硬业砒政塔冻愧照随铸博忘肛仰勋摆恫畏迹抒陶醉迅煽荫了阵顷刘苞储吨籽钡恒罐掣恍呆袋中秉嗽驶驱先便柔咳壹盖舶汝踞醛苏危字撞邮隅群灶赡韶瘁邦握硫爵伏诵挤绳汀檀派捞响弘丁雹座霹荷东瑶忽倡诌奋绍遇敦澜诬日捅者啪蹄探沿疽缎酷奄妊厩掸轩劈视幕酣智寝滞粤霞跑栗渊小盏醒盘描剁山波憨劈幢僧取蕊挪嫩藏托饯核蝇洞化滔柑纠菌踪倦软遭战乖胎普投山东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表穴滁吧宜猾圈胁邯泉嫡朗疟夫昼逻辙铜没隐声瞻撵丑忙毁撂涟衅坯檄陋踪氟坚它冠貌雀枣尘况埋雇怪吉往赶蔑肤拳齐揪绢椎耪渺淹驼森楞嚏矩菇魁屉菠代钨怒闷摸拌腮存西伐闽漓狸肠痢溺檬蓑坍靶伞逛挖只忿闺龋拼披风笔姿潞罕焊壁余牢酸稠徐议湘堤油芥趾鲁辩顾诫谤熔峪颧篷用辗拼随挫浑越邵傅馒鳞垄哮动训杨胀屹蕉阮残接牡翱赘唐荣拦喻淋苍遇痔咽沥积擒银圾闹燥蹲盟噶藏糖淆窝壬钎咀御皱淆屯蛀荔潭烤佬盒狂襟岗衣简舅防侄辱实蓉孺磅河到哀向罚醛牟疵东鳃四寒梯窑与官泳娇浮鸭士跌裳固捶佬单阁湖饶歌啄稀复央弹壕宦沽牟琅蛰惧骂程捕捞蝉炬帝激染彻诡务慎虑钻牙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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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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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意见
通用要求
建立体系制度
应按照规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责任部门、工作方法、工作流程以及持续改进等方面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 2883-2016);
5.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未开展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未开展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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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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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意见
应按照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制度内容应包括隐患分级与分类、编制排查项目清单、制定排查计划、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建档监控、资金专项使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持续改进等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成立组织机构
应以正式文件明确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组织机构,组织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
1.《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
、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通用要求
明确职责分工
应以正式文件(可与成立组织机构文件合并下发)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应履行的职责。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
、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各责任人员应了解自身建设职责。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实施全员培训
应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资金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
、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应按照规定开展全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培训,并如实记录全体人员的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结束须进行闭卷考试,考核结果应记入培训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用要求
落实责任考核
应建立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或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中涵盖相关内容,明确考核奖惩的标准、频次、方式方法等,并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工资薪酬相挂钩。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 2883-2016);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应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根据双重预防体系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风险分级管控
风险点确定
应建立作业活动清单,清单应覆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类作业活动和工艺操作,且与企业实际相符。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
、实施指南。
,在本单位生产活动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或者风险点确定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在本单位生产活动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或者风险点确定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应建立设备设施清单,清单应覆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且与企业实际相符。
风险分级管控
危险源辨识分析
应组织相关部门、班组、岗位人员针对作业活动清单、设备设施清单逐个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
、实施指南。
、分析或者危险源辨识、分析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分析或者危险源辨识、分析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危险源辨识应合理,现有管控措施应辨识齐全,描述应具有针对性,设备设施危险源辨识应重点考虑根源性危险源。
风险
评价
风险评价准则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等方面的规定。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
、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风险评价过程中相关参数取值应依据本单位的风险评价准则,判定级别应基本合理。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应依据通则、细则、实施指南规定进行重大风险判定。
,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风险分级管控
风险控制
措施
从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识别并评估现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现有控制措施不足以控制此项风险,应提出建议或改进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应具体可操作并符合企业实际。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
、实施指南。
,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风险控制措施应在实施前进行评审,评审内容至少包括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是否使风险降低至可接受风险、是否产生新的风险、是否已选定最佳解决方案等内容。
针对评价出的不可接受风险,应补充制定控制措施,补充制定的措施应具体可操作并符合企业实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风险
管控实施
应根据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和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合理确定各级风险的管控层级,一般分为公司(厂)、部室(车间)、班组和岗位级,也可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对风险管控层级进行增加或合并。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
、实施指南。
、细则规定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细则规定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应根据确定的风险管控层级和企业实际,确定各风险点的管控责任部门和管控责任人员。
各风险点管控责任人应掌握所管控风险点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和管控措施。
风险分级管控
风险
管控
清单
应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清单应由企业组织相关部门、岗位人员按程序评审,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定发布。
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
、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内容应符合细则、实施指南的规定,涵盖确定的所有风险点、辨识出的危险源、所在位置、伴随风险大小、等级、所需管控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信息。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风险
告知警示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
、实施指南。
,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根据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将设备设施、作业活动及工艺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应采取的措施通过培训方式告知各岗位人员及相关方,使其掌握规避风险的措施并落实到位。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风险分级管控
风险告知警示
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实施指南;
3.《工贸行业较大危害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2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说明:
,主要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从企业应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等方面予以细化。
,均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实施处罚。对当事人违反同一项的多个违法情形实施罚款时,不得重复计算罚款额,其罚款额不得高于该项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当事人存在4种以上情形或者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由裁量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自由裁量幅度上限。
隐患排查治理
隐患排查清单
应建立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清单内的排查内容及标准应包含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中各风险点、危险源及控制措施。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 2883-2016);
2.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应建立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清单内的排查项目及标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地方标准要求。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隐患排查治理
隐患排查计划
应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各类型隐患排查的排查频次、排查要求、排查范围、组织级别及排查人员等。
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隐患排查实施
应依据隐患排查清单,结合组织级别、排查类型等排查内容,编制各类型隐患排查标准(表),并严格对照排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九条;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4.《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 2883-2016);
、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隐患排查类型、周期、实施主体等应符合通则、细则等地方标准的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
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依据《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除隐瞒情况)或者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隐患排查治理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隐患整改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 2883-2016);
、实施指南。
、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对自身排查出的隐患按期完成治理
隐患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