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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委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实施意见(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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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委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实施意见(试行).doc

上传人:1449388646 2012/6/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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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委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实施意见(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旅游委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实施意见
(试行)

为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的贯彻落实,结合本机关的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市旅游委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带薪休假实施的范围与休假天数
累计工作年限
年休假天数
满1年不满10年的
5天
满10年不满20年的
10天
满20年的
15天
二、带薪休假实施的办法
1、委机关处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休假由本人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委办公室、人事处备案。在正式休假前15天再报人事处平衡,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2、各处室根据当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在听取处室人员意见和确保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上,排出本处室工作人员当年的带薪休假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委人事处备案;
3、带薪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仅限当年使用;
4、根据我委工作特点,原则上休假计划不安排在9月、10月;
5、各处室领导要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末督促休假计划的完成;
6、当年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情况将作为处室年度目标考核工作的内容。
三、带薪休假实施中须说明的问题
1、累计工作年限系指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以来年限的相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5年、10年、20年的应在下一年度享受规定的假期天数(工作年限按工龄计算办法执行);
4、休假期间的国家法定节日可以补休,公休假日不补;
5、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执行的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终止;
6、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的,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休假条例规定补偿。
7、委属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