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
发起人组成筹备组(提出设立申请)
成都市政府(初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预核准、开展筹建工作,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向成都市政府提出开业申请
(凭借开业批复文件、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准筹建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准入条件
一、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要求,并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二、注册资本。单一股东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在成都市跨区(市)县经营业务的,每新增一个区(市)县须增加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后,可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三、从业人员。主要业务人员应不少于5人。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具备相应经济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经济金融工作5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其中,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须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四、资金来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五、公司名称。小贷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