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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有规定单位支配职工家把你的,就须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要是加班没有加班费的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那加班费规定是可以追溯几年的呢?以下是学习啦我为你整理的劳动仲裁加班费追溯时间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爱!
劳动仲裁加班费追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次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4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酬劳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酬劳,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劳动者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的恳求都是符合仲裁时效规定的。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一年之后,劳动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资主见的,才受到仲裁时效限制。
关于工资支付凭证保存期为两年的规定,不能简洁地理解为限制劳动者主见加班工资的诉讼时效。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需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依据工资支付凭证保存期为两年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这一保存期限内负有保存义务。用人单位履行了保存工资凭证义务,仅表明用人单位完全履行了保存期限内工资凭证所证明的已支付相应劳动酬劳这一事实。而在此两年期间之前或之后的工资支付义务(而不是保存义务)并不能当然免责。
事实上,关于工资凭证在内的财务凭证,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方法》规定了至少3年最长25年的保管期限。
劳动仲裁加班费案例
孙先生1998年9月进入被告物业公司,始终在公司做电梯修理工。根据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以及电梯修理工的职责,孙先生的工作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即按月综合计算工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赶上轮班也不能休息。孙先生向法院供应了证据,向企业讨要10年内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17万余元。
被告物业公司则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孙先生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其讨要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的恳求不应当再受法律的爱护。
法院判决被告一家北京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公司员工孙先生10年的加班费和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二)》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见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本案被告物业公司不存在书面通知原告孙先生拒付加班费的事实,孙先生主见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没有超过60日仲裁时效。即使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也没有超过时效,因为加班费争议不适用一年时效的规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其次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酬劳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需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削减劳动酬劳、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确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见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见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详细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其次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旧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见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托付他人代理。用人单位可托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需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供应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既然说到主见加班费时效,当然是涉及到劳动仲裁或诉讼。这个时候劳动者想要主见加班费光是靠自己一张嘴说是不行能的,须要有相关证据证明劳动者加了班,同时公司没有支付相应加班费。
怎么举证证明被加班
司法说明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见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担当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驾驭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供应的,由用人单位担当不利后果。
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酬劳、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会或者显失公允情形,当事人恳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官释法:
审判实践中,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了劳动争议适用谁主见、谁举证的原则,追索加班费案件也不应例外,劳动者主见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但是,由于劳动者所能供应的加班证据极其有限,这类证据大都由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很难取得。在这种状况下,要求劳动者充分举证证明其加班天数及加班费数额的多少几乎不行能。
实践中,基于爱护劳动者的原则,通常会缓和劳动者对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即只要求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转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实际加班状况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担当不利后果。同样,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往往会凭借其经济强势利用劳动者的急迫或对法律的误会,订立存在欺诈、胁迫、误会及乘人之危显失公允的离职协议,而且劳动者很难就存在上述情形进行举证,使劳动者的离职补偿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劳动者只要能提出该协议存在上述情形的初步证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即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协议根据法定情形处理。此类实践做法在此次司法说明中得到了确认,实现了举证责任的合理安排,平衡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举证实力,成为该司法说明又一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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