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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充了解)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损失和费用
三、我国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
四、保险实务
广外大经贸学院 张靓芝 2005
最高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指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必须尽量把他所知道的或按商业习惯他所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对象的重要事项(material fact)向保险人申报与陈述,而不得有任何隐瞒或不真实。否则保险合同不能成立。
重要事项指一切可能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估定保险费率高低的有关情况。
下列情况未经保险人询问,被保险人可以不必申报与陈述:(1)关于减少风险的任何情况;(2)保险人所知道的或可以推定为知道的任何情况;(3)保险人表示不必告知的任何情况;(4)按照合同规定或法律惯例的规定,无须告知的情况。
保险的基本原则(了解)
广外大经贸学院 张靓芝 2005
保险的基本原则(了解)
可保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可保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亦为法律所承认的某种利害关系。可保利益原则指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才能在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从保险人处取得损失赔偿。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则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无效。
海运保险合同签订时不要求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仅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要求损失赔偿时具有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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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了解)
赔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投保金额或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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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足)额保险中,保险赔偿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在超额保险中,保险赔偿不应超过实际损失;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赔偿不应超过投保金额和实际损失;若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应该根据投保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对损失进行赔偿,即赔偿额=(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实际价值)X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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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了解)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近因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的原因,它不一定指时间上最近,而指造成损失最有效果。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须判断承保的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标的所受的损失是否应得到保险赔偿。保险人一般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于不是直接由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即近因原则。
货物运输保险
指被保险人(Insured,卖方或买方)就其所发运的货物按一定金额向保险人(Insurer,即保险公司)投保一定的险别,并缴纳保险费。投保后,保险人出具保险单,若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应按照其出具的保险单上的规定给予投保人经济上的补偿。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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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海运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损失和费用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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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
(Perils of the sea)
(Extraneous Risks)
(Marine losses)
(Marine Charges)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全部损失
救助费用
施救费用
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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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包括:
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类不可抗拒的非一般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例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等。
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由于偶然原因造成的损失,例如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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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包括:
一般外来风险:由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称为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盗、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短量、渗漏、钩损、锈损等。
特殊外来风险: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法令、政策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称为特殊外来风险。例如战争、罢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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