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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化建设,维护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
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是公司对全体职工进行出勤检查与
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公司全体职工的共同职责,要严以
律已,互相监督,确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领导要加强检查和
督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本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考 勤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外,每周一至周五为
工作日。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 8:30-12:00,下午 1:00-5:00。由于销售
人员和工程人员工作性质的特殊,逢星期六、星期天安排人员轮流值班。
第五条 迟到、早退、溜班
上班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者为迟到;未经请假提前下班者为早退;工作
时间擅离岗位者为溜班。
第六条 事假、病假
工作时间因事因病请假并经领导批准者,为事假或病假。
第七条 超假、旷工
假期已满,仍未销假为超假;未经请假缺勤 1 小时以上者为旷工。
第八条 值班 : .
领导安排非工作时间守岗者为值班。
第九条 满勤
全月无迟到、早退、溜班、旷工及请假者为满勤。
第十条 考勤标准
1、在法定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工作 3-4小时为加班半天,5-8 小
时为加班1天;
2、请假2-4小时按半天、5-8 小时按1天计算。
第三章 假 期
第十一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
元旦节放假 1 天;
春节放假 3 天;
国际劳动节放假 3 天;
国庆节放假 3 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第十二条 年休假
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均可按规定享受休假,当年转正定级人
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工龄满1年但不满 3 年的职工,每年休假的假
期为 3 天;工龄超过一年加 1 天,累计不得超过 15 天。
第十三条 生育假
1、女职工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
2、晚育(24 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方产
假可延长至 135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
产假增加 15 天。 : .
3、夫妻双方都有工作单位的,可给男方 7 天照顾假。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假
1、女职工生育一个孩子后实行长效节育措施失败,第一次行人工流
产手术者,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怀孕不足3 个月可给产假 15 天,3 个
月以上者给产假 42 天。
2、职工实行长效节育手术的假期分别为:男职工行结扎手术7天;
女职工行放环术 2 天,取环术 1 天,结扎手术 21 天,人工流产手术后同
时做结扎手术者 30 天,产后结扎另加 14 天。
第十五条 公伤假。职工因公负伤,根据有关规定,经工会、人事和医疗
单位认可后,可请公伤假。
第十六条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给假 3 天;旁系亲属死亡,可给
假 1 天;其他亲属死亡,需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 职工休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各类假期一般
以年度为准,一次连续休完,不得跨年度累计。除事假外,在假期中如遇
法定节假日,不能另外加假。
第十八条 职工经批准参加业余学习(指电大、函大、大中专自学)考试
占用的时间为公派学习,但考试前需出具有关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 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九条 一般职工(含副职以下中层干部)请法定假,由各单位(部门)
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司总部各部门还应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事假和病假在 2 天内由各单位(部门)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超
过 2 天的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假2天以上(含 2 天)的,应报上一级公司 : .
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条 职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
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可先请他人代办,或先电话报告,但事后必须自觉
补办手续。经领导批准的《请假审批单》作为考勤和报销差旅费的依据之
一。
职工请假应按程序、逐级报批。应由公司领导审批的,需经部门经理
同意后方可上送。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人员和销售人员以打卡方式考勤,每天二次,考勤时间
按上班时间执行。
现场工作人员以签到方式考勤,签字的同时注明签到时间。
员工必须亲自打卡或签到,不得互相代为打卡或签到。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到、签退的,应报部门领导同意后,
由部门考勤人员登记,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部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并填写《考勤统计
表》,经部门领导审签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考勤工作负全责。应随时掌握、经常检
查职工出勤情况,定期讲评。
负责考勤工作的同志要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考勤登记和统
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除定期检查、监督
公司总部各部室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和考勤制度的落实外,还要不定期地会
同有关部门对异地分支机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 .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遵守、执行和维护本规定表现突出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每月出满勤者奖励 30 元。
第二十七条 加班者,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可按规定发给加班费。公
休假没有使用的,可按休息日的加班标准给予出勤奖。
第二十八条 迟到、早退、溜班者,15 分钟以内的,每次扣发 10 元;超
过 15 分钟,一个小时以内的,每次扣发 20 元。
旷工者,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按实际旷工天数的 3 倍扣发个人
当月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 3 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 15 天者,公司作开除
处理,并不负责一切善后事宜。
第二十九条 职工必须亲自签到、签退,不得委托他人代签。如有代替他
人签到或者签退者,每次扣除双方薪金各 20 元,违反三次以上者,除作
上述处罚外,本年度薪金级别不予上调。
第三十条 负责考勤者和有关人员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发现一次,扣 50
元,并公开批评。
第七章 工资的扣发
第三十一条 月内事假,按当月工资日平均数乘以请假天数扣发。
第三十二条 月内病假 1-2 天者,按实际天数每天扣 5 元;3-15 天者每
天扣 10 元;15 天以上者,每天扣发 20 元。
年内累计病假超过 2 个月至 6 个月,从第 3 个月起,扣发当月工资的
20%。病假超过 6 个月,从第 7 个月起,扣发当月工资的 30%。
连续请病假 3 天以上者,应有区、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否则,
按事假处理。 :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若国家法律法规变更将作相
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