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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民办高等学校.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8/3/3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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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推进民办高等学校
落实法人财产权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含独立学院,以下统称“民办高校”)的管理,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坚持民办教育的公益性,维护民办高校、学生以及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高校法人财产,由举办者投入资产、接受国家直接或间接支持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学费收入、办学积累以及其他收入构成。民办高校法人财产的各投入方,均有权依法维护其法定权益。
第三条民办高校办理资产过户时,应当提交办理资产过户的申请材料,报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应当符合《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
申请材料包括:民办高校资产过户方案、资产清单和相应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机构或验资机构的书面报告。
资产权证变更后,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办理学校章程和开办资金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资产清单应当由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对学校现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需要过户或划转的资产进行清理、分类登记填写,并附上相应权属证明。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或验资机构的书面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或验资机构在对举办者投入民办高校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进行资产评估或验资后出具。
举办者取得的合理回报再投入到民办高校,须通过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举办者投入民办高校的货币资金,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或其他法律许可的方式,转入或存入民办高校的基本账户。
举办者投入民办高校的建筑物、运输工具、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应当按账面价格计算。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举办者投入民办高校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举办者投入民办高校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出让取得的,应当按账面价格计算;属于划拨取得的,应当无偿过户至学校,举办者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举办者将取得的合理回报再投入的,以实际投入金额记账。
民办高校的对外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收入、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各种政府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投入。
第七条民办高校接受国家支持投入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资助。民办高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国家支持投入的资产与捐赠的资产,在过户到民办高校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第八条民办高校资产过户时,对其举办者用于民办高校但尚未清偿的银行贷款
和对外借款,作如下分类处理:
(一)由举办者自行筹资清偿的,计入举办者的投入;
(二)由学校收入清偿的,不计入举办者的投入,资产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九条为鼓励民办高校积极稳妥完成资产过户,对民办高校资产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契税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享受免收交易手续费优惠。
第十条举办者投入民办高校的资产,计入民办高校的实收开办资金,并分类登记管理。
民办高校接受国家直接或间接支持投入的资产,列入民办高校的限定性净资产进行管理。
民办高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列入民办高校的限定性净资产进行管理。
民办高校资产的增值部分,按照核准后的章程规定,提取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