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章第一节劳动合同法一般原理
一、劳动合同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或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确立劳动关系,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法》第1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国家干预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1)劳动合同条款标准化和合同内容基准化;
(2)劳动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及终止各环节上体现着公权力干预的色彩;
(3)相关制度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现;
(4)劳动合同主体之特定化。
3.《劳动合同法》溯及力—部分从新原则
(1)一般情形下,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继续履行;
(2)定期劳动合同连续订立次数的计算;
(3)对于跨越《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确认;
(4)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二、劳动合同分类、形式和内容
(一)劳动合同分类
,分为: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明确约定了合同有效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只约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合同的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把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录用合同;
聘用合同;
公益性岗位过渡性就业合同。
书面劳动合同;
口头劳动合同。
个人劳动合同;
集体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形式
A、不作限制性规定,当事人自由选择;
B、口头为一般形式,特定的劳动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
C、一般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但允许在特殊情况下采用口头形式。
: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采用口头协议形式。
(1)我国劳动合同采书面形式的理由:
①劳动合同内容比较复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履行义务,便于监督管理,便于在争议发生后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公正处理。
②现实中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
③能够加强当事人责任感,促使全面履行合同。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①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②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视为违法。劳动者不愿订立的,经书面通知后仍不愿订立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③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的,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签订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④满1年未签订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支付双倍工资,并视为满1年的当日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补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当事人;
(2)劳动合同期限;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劳动报酬;
(6)社会保险;
(7)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