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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公共安全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奖励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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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公共安全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奖励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知识徜徉土豆 2025/3/14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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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公共安全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奖励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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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公共安全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公共安全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及时、有效处置各类公共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区域内消防、交通、生产、建筑安全以及气象、森林防火、地质灾害等公共安全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表现突出人员的奖励。
第三条 街道安委会负责街道的公共安全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奖励工作,负责奖励办法的修订、解读以及奖励申请的受理、核查等工作。
第四条 街道公共安全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奖励资金,从街道其他安全生产监管经费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五条 申报公共安全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奖励的表现突出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与公共安全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为保障抢险救援应急处置行动顺利进行做出重要贡献,避免了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二)在参与公共安全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中表现特别突出,英勇负伤。
(三)及时主动报告警情,为救援人员到场施救赢得宝贵时间,避免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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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在公共安全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行为。
承担公共安全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社区(物管小区)微型消防站消防队员以及本身工作具有相应职责的人员属于本职工作且在岗时间救援和处置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确需奖励的,由安委办提出申请,经街道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对在各类公共安全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联动战斗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特事特议,由安委办提出申请,经街道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安委办负责对表现突出人员的认定工作,并制定出奖励方案,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八条 表现突出人员的认定工作可按照自下而上推荐的方式进行,由所在村(社区)或者相关部门依据参与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人员的表现突出事实,3个月内向安委办提出给予奖励的书面申请,并附与事项有关的照片、录音等证据材料。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行为超过3个月未提出申请的,不再予以奖励。
第九条 安委办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将处理意见报街道领导,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安委办也可根据其他方式获得的表现突出事实表现认定。
第四章 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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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奖励工作遵循分级、适当奖励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原则。安委办受理的实名申请奖励事项,经核查属实,对相关人员人进行通报表扬、表彰。
第十一条 物质奖励采取以下标准:
(一)一般应急救援或处置,向经核实的表现突出人员按照表现颁发奖金50-100元/人。
(二)较大以上应急救援或处置,向经核实的表现突出人员按照表现颁发奖金200-500元/人。
(三)在应急救援或处置中,参与人员表现、事迹特别突出的,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一般应急救援或处置:指小范围火灾、抢险、应急处置等事件,只出动部门力量。
较大以上应急救援或处置:指影响较大火灾、抢险、应急处置等事件,除出动部门力量外,且调动其他消防中队或市区力量支援的,或者有区相关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到场指挥处置的。
第十二条 单宗抢险救援获应急处置事件发放奖金不超过1000元的,由安委办提出意见,报街道分管领导决定;奖金超过1000元的,报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 奖金发放
第十三条 安委办在30日内通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符合奖励条件的将予以发放奖励;对于通知领取奖金后10日内仍未领取奖金的报送单位或个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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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受奖人可以直接或委托他人当面领取奖金,也可以要求通过银行转账领取奖金。向被奖励人员发放奖金时,必须由2名工作人员经办,并与奖金领取人一同在奖金领取凭证上签名。
第十五条 奖金领取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和奖金领取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由安委办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