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金融产品创新的专利保护策略研究
在金融电子化与网络银行时代,银行之间的竞争已经演变成金融产品之争。以花旗银行为代表的外资银行已经向我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多项金融产品专利申请,意图在我国银行业面前竖立起一道“专利壁垒”。因此. com,我们sSBbWw应该在法律和专利检索研发、专利申请、专利保护及专利实施上做好应对之策。
金融创新是当今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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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8tt t 8. com银行业规避风险和有效提高竞争力的必然选择。随着WTO五年过渡期的结束,“国际化、自由化、多元化”将是中国银行业的大势所趋,中外资银行之间的竞争也会越演越烈。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融产品,特别是在新技术环境下的电子货币等网络金融的创新产品,已成为银行开拓市场、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利器。因此. com,加强金融产品的研发,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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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和应用金融创新产品,对于处在国际竞争环境下的中资银行具有重要。
一、金融产品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所谓金融产品,是指在金融服务领域所使用的相关产品及服务方式和手段。在实践中,金融产品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技术服务特征为基础的金融服务产品,如智能点钞机、保险箱及运钞车等;二是以商业方法为基础的金融服务品,如票据清算系统和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等。
第一类金融产品具有完全8 t tt8. com意义上的技术特征,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是可以、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第二类金融产品的核心是商业方法。根据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一项申请要取得专利必须ssbbww. c om要具备两种资格:一是入门资格,即它必须ssbbww. c om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二是条件资格,即它必须ssbbww. c om是符合专利所规定的条件。专利并不保护所有8 tt 的发明,它所保护的是一种技术方案或者,具体而言,它必须ssbbww. c om是属于技术领域,具有技术性质,能够SSBBww解决8t t t 8. c o m某个技术问题,并且必须ssbbww. c om具有技术特征。因此. com,由于. com纯粹的商业方法或经营管理方法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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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则,也未解决8t t t 8. c o m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所以8ttt8它不是专利权的客体。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1和第2款明确规定:科学发现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但是dddTt,金融产品中的商业方法并不是纯粹的商业方法,它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商业思想、商业运行模式、计算机软硬件的集合体,其专利性也正在被逐步认可。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随着涉及商业方法的金融创新产品申请专利的持续上升,各个国家在涉及商业方法的金融创新产品实施专利保护的进程中都无一例外地经历了“拒绝-弱保护-扩大保护”三个阶段,并最终形成了不同的态度和评判标准。其中美国已经完成了对金融产品中商业方法软件给予专利保护的立法工作,操作流程也较为简捷;欧洲专利局在实践上开始趋向美国但操作难度较大;日本的态度则介于两者之间。
二、金融产品专利保护对金融创新的影响
随着网络经济与电子银行的迅猛发展,近几年来各种商业方法大量涌现,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也在迅速增加. com。在美国,花旗银行在截至2001年2月13日共取得的64项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