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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原理
第一章 城市与城市规划概论
第一节 城市的概念与本质
一、城市的概念
1、字源学的解释
中文:
城:“城,廓也,都邑之地,筑此以资保障也”。
市:“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
英文:
urban(城市的、市政的),源自拉丁文urbs,意为城市的生活。
city(城市、市镇),含义为市民可以享受公民权利,过着一种公共生活的地方。
相关的字,如citizenship(公民)、civil(公民的)、civic(市政的)、civilized(文明的)、civilization(文明、文化)等就是说社会组织行为处于一种高级的状态,城市就是安排和适应这种生活的一种工具。
2、相关学科对城市的定义
(1)经济学
J. Button:城市是“各种经济市场——住房、劳动力、土地、运输等等——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网状系统”。
Hirsh:城市是“具有相当面积、经济活动和住户集中,以致在私人企业和公共部门产生规模经济的连片地理区域”。
(2)社会学
Bardo & Hartman:“……按照社会学的传统,城市被定义为具有某些特征的、在地理上有界的社会组织形式”。
人口相对较多,密集居住,并有异质性;
至少有一些人从事非农业生产,并有一些是专业人员;
城市具有市场功能,并且至少有部分制定规章的权力;
城市显示了一种相互作用的方式,在其中,个人并非是作为一个完整的人而为人所知,这就意味着至少一些相互作用是在 并不真正相识的人中间发生的;
城市要求有一种基于超越家庭或家族之上的“社会联系”,更多的是基于合理的法律。
(3)地理学
F. Ratzel:“地理学上的城市,是指地处交通方便环境的、覆盖有一定面积的人群和房屋的密集结合体”。
3、城市的法律定义
(1)人口规模
瑞典、丹麦: 200人;
澳大利亚、加拿大: 1,000人;
法国、古巴: 2,000人;
美国: 2,500人;
比利时: 5,000人;
日本: 30,000人。
中国:非农业人口:2,000人以上设镇;
非农业人口:60,000人以上设市。
(2)城市特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设镇条件(任一条件)(1984):
县政府所在地;
非农人口2000人以上的乡政府所在地。
设市条件(同时满足)(1986):
非农人口60000人以上的镇;
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以上的镇。
4、城市规划对城市的理解
国标《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城市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李铁映(1986)从系统科学角度对城市定义的概括:“城市是以人为主体,以空间与环境利用为基础,以聚集经济效益为特点,以人类社会进步为目的的一个集约人口、集约经济、集约科学文化的空间地域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