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摘要:非婚同居现象从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国家的快速兴起到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的流行趋势,必有其存在与发展的客观原因。由于受到传统的道德观念的影响,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并没有做出完整全面的规定和解释,文章就此问题展开讨论,对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关键字:非婚同居法律规制
引言: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体现出一个“个人本位”的思想,这种思想所反映的意思自治在婚姻家庭的领域也不断扩张,人们开始选择适于自己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就包括同居。西方一些国家针对这些现象,在婚姻法的立法中对非婚同居关系给予了一定的保护,而我国对此的法律规制还十分欠缺,没有法律的保护,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就会随即产生,因此对于非婚同居相关问题,应当重视。
一、对非婚同居的认识与界定
关于非婚同居的涵义,学术界一直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1、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无婚意的一种同居关系。[1]2、非婚同居是指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实状态。[2]3、非婚同居不是指姘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这些为社会公益所禁止的情况,而是指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但无婚意的结合。[3]上述观点中,这三种观点都未能将非婚同居与法律所禁止的婚外同居区别开来;我认为,非婚同居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界定。广义的非婚同居指所有未处在婚姻状态下的同居,包括同性同居、婚外同居等;狭义的非婚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未缔结婚姻而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非婚同居非婚是指无法律障碍的两性双方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而不论双方是否有结婚的意图,这样我们就能将非婚同居与违法的同居区别开来。非婚同居的双方不得有法律上的障碍,即不能是已婚者。
二、婚姻自由与非婚同居
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种自由体现出来的是婚姻的自主权,因此有很多人提出为什么在同居问题上为什么不能借鉴这样的自由理念。从非婚同居的特征来看,有几点是和婚姻的本质相符的。我们认为非婚同居特征有:
(1)双方当事人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非婚同居可被视为契约行为,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同居行为应当另行规定,而不包含在非婚同居关系中4
(2) 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同性恋者不能构成非婚同居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非婚同居。
(3).双方自愿建立像夫妻一样的生活共同体,但并不具备构成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非婚同居的双方应该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经济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但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婚姻关系。
(4).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为刻意隐藏的,就能成为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
(5).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