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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手册 1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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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手册 1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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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基本财务制度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 各分公司领导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资负有领导责任。
2 各分公司财务经理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引导、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本公司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3 各分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岗位分工要形成一定的内部牵引制度,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4 主管、财务经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财务经理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商业连锁财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
5 各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应收款项的凭证填制工作。

6 各分公司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7 各分公司财务经理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和参加培训。
8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本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9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10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各项内容,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11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替人员应当继续
12 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目,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13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主管交接由分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副经理交接有财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经理交接由财务管理中心派人会同监交。
14 出纳人员交接必须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同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查。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查。

15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上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16 各分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17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
18 各分公司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向公司总部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19 各分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设专人妥善保管。
20 各分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正确,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