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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与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通知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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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与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通知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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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与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通知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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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与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通知汇编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城乡低保户家庭因病、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病、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20%以内的家庭)
(三)县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一)城乡低保户家庭,因患重症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累计超过10000元),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常补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XX元;非常补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二)城乡低保户家庭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常补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非常补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XX元;
(三)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患重症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累计超过10000元),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四)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XX元。
三、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户提供《低保证》、城乡低保边缘户出具收入证明、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遇突发事件还应提供突发事件(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证明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民政办指导申请人填写《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区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通知乡镇民政办在申请救助家庭户籍所在居(村)委会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救助家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按照《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00号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民发〔〕199号)执行。
对患重症病的城乡低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的核定,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民字〔号)执行。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为确保临时救助资金的长期连续使用,年市、、,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今后,根据经济发展逐年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捐助资金纳入临时救助资金帐户,专项使用。
(二)资金管理。设立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逐步实现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各村(居)委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及时研究和解决临时救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切合广大城乡困难群众需要的临时救助制度,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县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管理与审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预算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负责对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回冒领款物,且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要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临时救助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县、乡镇二级管理。

(四)做好衔接,确保实效。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的工作特点,准确理解临时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关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积极探索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通知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临时生活困难,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民政发〔〕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一是城乡低保家庭、五保户、孤儿、特困优抚对象;二是城乡低收入家庭;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范围。一是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是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人员伤亡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是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是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寄宿生活费用的,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且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五是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死亡无力安葬的;六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虽然生活困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故意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三)救助对象类别及标准。
1、家庭成员因病因灾,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属一类救助对象,标准为户平一次性救助1000—XX元;情况非常特殊的可一次性救助XX元以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
2、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寄宿生活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属二类救助对象,标准为户平一次性救助500—1000元(已享受慈善“阳光班”和“助学圆梦行动”待遇的除外)。
3、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死亡无力安葬的属三类救助对象,标准为户平一次性救助200—500元;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属四类对象,标准按户平一次性救助50—200元。
二、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批程序
各乡镇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工作,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程序既严格规范,有较强的操作性,又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救急救难”的工作特点。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及自身无力克服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有关证明等材料。乡镇民政办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上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救助200元以下的由乡镇民政办主任审批;200元至500元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长审批;500元至1000元的由乡镇长审批;1000元至XX元的由乡镇政府集中审批;大额救助XX元至5000元的由市民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临时救助金一般由市民政局和乡镇民政办直接发放现金。对于个别问题较突出、救助对象集中且面广的地方,也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代发到人到户。

三、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由市人民政府从地方财政安排的城乡低保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中统筹解决。地方财政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前提下,可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临时救助资金。市财政局在财政社保专户城乡低保科目下设立临时救助资金科目,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市民政局按照各乡镇人口规模、困难程度和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力度等因素分季度拨付临时救助资金。市最低生活保障局、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帐,及时掌握临时救助资金收支情况。乡镇民政办要保存受助人员审批档案,并及时录入电子信息库,建立临时救助电子档案,同时将临时救助名单电子花名册按季度上报市最低生活保障局。市民政局对乡镇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严肃查处骗取、套取临时救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确保临时救助资金用到最需要、最困难的群众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