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入库出库规定的处罚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
189
行政权力名称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入库出库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权力依据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七条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应当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相符。第二十三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 第二十三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