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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断水断电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思考论文.doc

上传人:pppccc8 2018/3/4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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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增设断水断电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思考论文
摘要:关于断水断电等能否成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上一直众说纷纭。有不少学者认为断水断电等不应成为行政强制措施,而我国正在起草中的行政强制法也并未将断水断电等列为行政强制措施之摘要:关于断水断电等能否成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上一直众说纷纭。有不少学者认为断水断电等不应成为行政强制措施,而我国正在起草中的行政强制法也并未将断水断电等列为行政强制措施之一。但是,为了强制执行的有效性和坚持比例原则,并借鉴了国内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断水断电等理应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执行措施被写入行政强制法。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断水断电

关于断水断电断气等能否成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上一直众说纷纭。而我国目前正在起草中的行政强制法也并未将断水断电断气等列为行政强制措施之一。有不少学者认为,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和人性执法的精神要义”,还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对公民权利是重要的保障”。
但笔者认为,将断水、断电等作为一种折衷的行政强制措施引入行政强制法草案中,不仅可以保证行政活动的持续、有效进行,也可以限制其他机关对公共权利的滥用,不至于过分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 断水、断电等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原因

国内国外立法已有先例
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行政强制执行立法来看,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明确将断电、断水等加以规定的先例。
《日本国宪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除了新《行政代执行法》专门规定了对可替代性作为义务采取的代执行方式外,对于不能适用代执行的非代替性作为及不作为义务,也规定了行政上的其他制裁措施,作为对《行政代执行法》的强制执行的必要补充,比如“拒绝给付”。所谓拒绝给付,是指私人的相应行为欠缺适当性,行政厅便采取拒绝供给自来水、电、煤气等生活所必需的服务,以督促私人纠正相应行为,或者通过保留该手段,以事先规制私人行为,确保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如,对于违法建筑物,行政厅可以拒绝供给自来水等服务。《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第35条规定,为了防止公害,知事可以命令工业用自来水业主停止向违反命令的工厂供给用水。此外,在地方公共团体制定的建筑指导纲要中,也大多规定了对不服从行政指导的业主可以拒绝给付的制度。

符合我国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三种,即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做出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可见,代履行针对的是可由他人代替履行作为义务的强制执行。它的适用是有条件和局限性的。对于不可替代性的作为以及不作为义务,是不能适用代履行强制方式的,而只能采取其他方式实现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
鉴于此,强制法草案又规定了执行罚的方式。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做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按日加收罚款或者一定比例的滞纳金。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这种执行罚专门适用于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