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外交实践中的国际正义原则论文
..毕业我们已经愈来愈相信,外交是服从并且服务于"国家利益"的。但是到底有没有一个客观存在的"国家利益"标准,我个人觉得还大可怀疑。阎学通教授是洋洋洒洒的写出一本《中国国家利益分析》,但以我的驽钝,不能明了书中高妙。比方说,掉在陵水机场的那个飞机,还是不还?冲到领事馆里去的朝鲜难民,是给小金还是放生?无论当局如何决策..毕业,都可以解释成为了"国家利益"而做出的"苦心孤诣"。所以单单拿"国家利益"来解释外交实践,有时竟是可疑的。
我们也看到,无论大家多么崇拜"国家利益",但是起码在口头上还必须经常拿"国际正义"来说事儿。比诸"国家利益","正义"就更加是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了。所以我试图总结出一些原则,作为一种判断的标准,也寄托我的理想。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两条著名的正义原则:
第一,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他们可以拥有与别人的类似的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如此解决:(1)使条件最不利者也能得到最大的利益;(2)一切的公职和职位在机会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1
那么在国际社会中,我们可以对上述原则做出以下的推演:
第一等的主权以及由此衍生的一切权利,而所有这些权利以不妨碍它国的同等权利及人类的共同利益为界限;
第二,国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对国际社会中的其他成员负有义务,比如;相互承认和尊重主权、偿还国际债务、信守出于自愿而签订的国际协定等等;
第三、国与国之间巨大的贫富差距2应该消除,起码降到比较低的限度内;应该建立起这样一种经济秩序,使处于"赤贫状态"的国家起码不至于在国际贸易继续受到盘剥;世界市场的自发作用应该被限制和调控,财富的分配不再仅仅遵循资本的法则,而应该按照"条件最不利者也能得到最大的利益"的原则实现再分配。
第四等,或者说,在国际政治事务中每个国家都享有同等的决定权是实现公正分配的先决条件。
由此还可以再引申出下面的结论:
第一,国际正义实际上是与国内正义相对应的。假使一个等公正的原则,那么在国内它就不能无视和践踏这些正义,如果不能保障对于公民的正义,那么对国际正义的要求就没有立足之地;同样,在国内实行正义的国家却在国际上追求霸权和暴利,那么它也应该受到谴责,甚至从历史经验看,这样的国家将损害其赖以立国的道德基础,最终"自己打败自己"。3
第二,国际事务不应该听任大国、强国主宰,应该模仿国内民主建立起国际民主秩序,在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时(即国际社会的"公共领域"),任何国家都拥有同等的发言权--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强调的是"公共领域"的问题,而毫无疑问,在国际社会也存在着类似国内社会的"私人领域",也就是说,个别国家内部的事务并不需要全体国际社会成员的投票表决。
第三,权力与义务是对等的,当一个国家的行为损害它国的主权或者人类的共同利益时--比如执行侵略和种族灭绝的政策,它必须受到与其罪责相当的惩罚,也就是说,在此意义上的国际干涉是不违背国际正义原则的。
同时,我们所设计的国际正义不仅包含国家间的正义,还理所当然的包含针对个人的正义。基本人权(也就是我们前边所列举的"全球底线伦理")约束所有的国家,侵犯这些权利的国家(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