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
时间:2008-11-24 来源: 作者:
 
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03年8月15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包括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和饮用水地下水水源。
第三条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及其引水渠道、河流是合肥市重点保护的饮用水水源。
巢湖是合肥市战略储备饮用水水源。巢湖水源保护,按《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执行。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确定新的水源保护地,依据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对城市饮用水水资源进行规划、调配和水质监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卫生、交通、公安、农业、林业、市容、工商、畜牧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管理,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时间:2008-11-24 来源: 作者: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八条按照水源保护管理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九条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水库周围淹没区移民房屋拆迁线以下的库区(董铺水库为30米高程以下陆域和水域,);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延1000米的区域,以及饮用水重点水源保护地流域内的其他水库;
(三)三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汇水进入水库的流域。
第十条饮用水引水渠道、河流的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为渠道、河流上口线两侧外延50米的区域。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范围为: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
(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以外有明显水位降落漏斗区60米范围内;
(三)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
第十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明确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线,设立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重点地段设置防护网。
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时间:2008-11-24 来源: 作者: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三条饮用水地表水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