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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尘肺病理诊断标准
Pathologic Diagnostic Criteria of Pneumoconioses
GBZ25-2002
    尘肺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尘肺的病理诊断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尘肺的病理诊断。
2 诊断原则
    根据详细可靠的职业史及规范化的检查方法得出的病理检查结果方可做出尘肺的病理诊断。患者历次x线胸片、病例摘要或死亡志及现场劳动卫生学资料是诊断的必需参考条件。
3 诊断及分期标准
无尘肺
    仅见有肺及肺引流区淋巴结出现粉尘反应;或肺及肺引流区淋巴结出现尘肺病变,其范围及严重度不够诊断为I期尘肺。
I期尘肺
    a)全肺各切面眼观及镜检尘肺结节总数在20个以上;或10个以上,伴接近1级/1度弥漫性肺纤维化;
    b)尘性弥漫性肺纤维化1级/1度以上;
    c)全肺尘斑一气肿面积占50%以上。
II期尘肺
    a)全肺各切面眼观及镜检尘肺结节总数在50个以上;或20个以上,伴1级/1度以上弥漫性肺纤维化;
    b)尘性弥漫性肺纤维化2级/2度以上;
    c)全肺尘斑一气肿面积占75%以上。
Ⅲ期尘肺
    a)肺内出现尘性块状纤维化,并伴有I期以上尘肺病变基础;
    b)尘性弥漫性肺纤维化3级/3度以上。
    病变符合上述各期中a或b或c者可做出分期诊断。
4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规范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本标准只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无机尘肺的诊断,不适用于有机粉尘所致肺部疾患的诊断;只适用于尸体解剖和外科肺叶切除标本,不适用于小片肺组织活检、肺引流区淋巴结活检、肺穿刺、肺灌洗液等标本的尘肺病理诊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84)卫防字第16号文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病理专业人员具有尘肺病理诊断权。
具有诊断权的病理专业人员在"尘肺病理检查申请单"及送检单位提供的资料齐备后,宜立即进行检查并提出诊断报告。尘肺病理诊断报告内容包括尘肺名称、分期、病理类型和并发病。
   尘肺病理诊断报告一式贰份,一份存档,一份交送检单位同级尘肺诊断组处理。尘肺病理诊断可作为职业病待遇的依据。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尘肺病理标准注释
尘肺名称
    按国家规定的尘肺名称命名。
尘肺病理类型
    结节型尘肺病变以尘性胶原纤维结节为主,伴其他尘性病变存在。
    弥漫纤维化型尘肺病变以肺尘性弥漫性胶原纤维增生为主,伴其他尘性病变存在。
    尘斑型尘肺病变以尘斑伴灶周肺气肿改变为主,并有其他尘性病变存在。
尘肺病变
尘肺结节眼观:病灶呈类圆形、境界清楚、色灰黑、触摸有坚实感。镜检:或为矽结节,即具有胶原纤维核心的粉尘性病灶;或为混合尘结节,即胶原纤维与粉尘相间杂,但胶原纤维成分占50%以上的病灶;或为矽结核结节,即矽结节或混合尘结节与结核性病变混合形成的结节。
尘性弥漫性纤维化呼吸细支气管、肺泡、小叶间隔、小支气管和小血管周围、胸膜下区因粉尘沉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