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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实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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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实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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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同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毕节市七星关区同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42号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
第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办理各种小额贷款和银行资金融入业务。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出资
第九条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一次到位,占注册资本的100%。
第十条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出资人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
第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为唯一股东。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总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股东法人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