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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房屋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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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房屋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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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房屋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指房屋包括:
(一)自有、自用的个人房屋;
(二)通过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购置,且贷款尚未还清的个人房屋;
(三)拥有合法产权的、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个人房屋。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但购房后因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保险财产的有关财产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财产的范围。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二)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三)间接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期缴。
第十三条约定趸缴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期缴保险费的,在交纳了首期保费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期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