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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证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 等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仃关技术原则,结合木市实际,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 理。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构造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及 相邻设施监测等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 但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基坑。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也许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 地下管线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负责人。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 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制定和实行暴露期间的监测方案。
第三十三条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监测汇报。监测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监测数据表、经典测点的时间、变形曲线图和监测成果分析。
当基坑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或者监测值抵达预警值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汇报。
第七章监理单位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技术原则、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测方案等,针对深 基坑工程欧)不同样特点,制定监理方案。
监理方案应当明确旁站监理部位和施工环节。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环节的检查审核制度。
土方开挖前应当进行开挖条件审核。开挖条件包括:具有合法的基坑工程施工图,经审 查日勺施工方案,基坑监测方案已经开始实行,已完毕的支护构造检测合格,截水排水检查或 者检测合格等。土方开挖过程中,必须对开挖深度和支护时间等要点进行控制。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及监测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查,查对各项施工数据 和监测数据的I真实性,并严格监督方案时实行。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方案的规定实行旁站监理,严格检查施工各个环节 日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做好平常检查记录。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签发整改告知 书,并对整改全过程进行跟踪,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各有关单位日勺信息化施工进行协调,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有关施工信息。施工信息的报送,正常状况下实行周报,出现险情 时实行快报和日报。
第三十九条 深基坑开挖完毕,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中间 验收,并告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验收通过后,应当督促施工企业 尽快完毕基础工程施工及基坑的土方回填工作。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日勺监管,加强动工前提条件审查。 对没有按规定通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没有贯彻质量安全措施时,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深基坑工程日勺质量安全措施进行 审查。
第四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的管理,定期公布评 审专家名目。对于不能有效履行评审职责日勺,应当及时清退出专家库。
评审专家管理措施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组织评审专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进 行抽查,对于不满足质量安全规定的I,应当及时告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过程 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现实状况进行安全
评估o
第四十三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立监督档案, 掌握深基坑和相邻设施安全动态。发现危险基坑时,应当立即采用措施,责令有关单位及时 消除安全隐患。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服务,采用防止措施,保证深基坑工程H勺质量安全。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深基坑工程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 强制性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五条鼓励深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
建设单位可以将深基坑工程日勺设计和施工一次性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同步具 有工程等级规定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第六条 深基坑工程的I招标投标,不合适采用经评审日勺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技术标评审 专家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或者岩土工程有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资格。
建设单位不得规定设计、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以 减少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减少工程造价的I条件,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取I监测项目。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具有深基坑工程日勺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从市建设局公布的专 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构成专家组,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二、三级的,评审 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组员不得与该工程各方主体有利害关系。
专家组应当对方案认真论证,对评审成果承担责任。专家组完毕评审后应当出具由评审 专家签名日勺书面论证意见书。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日勺意见督促有关单位修改设计、施工 方案。
施工过程中波及重要欧I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变更区I,应当通过评审专家评审。
第八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日勺现实状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包 括基坑周围建筑物基础、构造型式、地下管线分布图)提供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
测单位。
调查范围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状况确定。一般状况下,调查范围应当自基坑顶 边线起向外延伸相称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距离。
第九条施工前,建设单位可以邀请相邻设施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简 介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也许产生的影响,征求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意见。
对也许受到影响的相邻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共 同对也许受到影响或者也许发生争议的事项做好纪录,拍摄影像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 有对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并实行保护措施。
当深基坑周围有燃气管道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管道经营企业签订施工现 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联合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深基坑工 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应急演习。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置专人,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和相邻设施进行巡 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现严重威胁相邻设施安全的险情时,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采用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施工导致相邻设施损毁欧I,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对于施工过程中所产生欧I余泥渣土,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处理,并督促施工单位组织运送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对应资质日勺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和相邻设施 进行监测。当监测数据抵达控制值时,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分析原因、提出措施,并由建设单 位从市建设局公布日勺专家库中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成果采用对应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推广信息化监控系统,运用远程监控及报警系统,进行自动监测、动 态分析、分级报警,提高预警预控能力。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不能及时完毕,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有效期限的,建设单 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采用对应措施。
因工程停工,深基坑工程超过支护设计规定有效期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回填 措施。拒不回填口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回填,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需重新开挖深 基坑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设计、施工。
建设单位未组织采用措施而发生事故时,应当承担重要责任。
第三章勘察单位责任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编制的勘察方案、勘察过程、勘察汇报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 施工的规定。
勘察点数量、布置、勘测深度、勘察指标和精确度必须符合原则规范的规定。
勘察汇报应当对支护构造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措施、基坑施工对相邻设施的I影响、现场
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当注意日勺问题及防治措施提出意见和提议。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信息沟通工作,定期到工地现场进行查勘,发 现场地和周围地质状况与勘察汇报不相符时,应当立即进行复查,提出处理措施和处理方案。
勘察单位应当协助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I质量安全问题,并参与深基坑工程的验收。
第四章设计单位责任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对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设计人员应当具有岩土工程专 业工程师以上资格。深基坑工程设计文献应当加盖设计单位图章和注册土木(岩土)工程 师执业章。
当支护构造作为主体构造的一部分时,设计文献应当经负责主体构造设计的注册构造工 程师审核并加盖注册构造工程师执业章。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充足掌握相邻设施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 确定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保证深基坑安全和相邻设施安全。
设计单位在深基坑工程设计时,应当充足考虑台风、暴雨、周围动静荷载及基础施工对 基坑安全日勺影响。
设计单位应当充足考虑基坑有效期限,并结合工程复杂性合适提高安全系数。
第十七条 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基坑正常有效期限,基坑 构造及重要相邻设施变形容许值和预警值,相邻设施保护措施,基坑周围地面容许荷载,基 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支护构造施工,土方开挖深度,基本试验、检测规 定和监测项目等。
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设计单位应当贯彻评审专家提出 的修改意见,并出具贯彻状况书面阐明。
第十八条基坑支护形式采用锚杆支护的,当锚杆需伸入相邻建筑基础或者地基时,设 计方案应当经相邻建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承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不承认的,建设单位 应当变更对应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H勺审查,并根据最终确定的施工方案 及现场反馈的信息全面复核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和施工单位亲密配合,加强信息沟通。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不 能满足设计规定的,设计单位应当调整设计,保证施工安全。
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的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工况和作业流程复核支护构 造的I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当基坑周围有对地下水位变化敏感日勺相邻设施时,应当采用封闭截水措施, 并在基坑土方开挖前对截水质量和效果进行检查。
采用降水措施日勺深基坑工程,应当谨慎考虑降水对相邻设施产生的影响,并根据需要采 用有效H勺监控及回灌措施。
第二十二条有如下状况之一的深基坑工程,不合适采用土钉墙或者复合土钉墙支护形式:
(一)土质为淤泥、淤泥质土、松散填土、松散砂层胶I;
(二)距基坑边缘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浅基础建筑物或者其他对变形有严格规定的相 邻设施的;
(三)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深基坑工程。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工程采用与主体构造相结合的支护形式欧I,设计时还应当结合工程 建筑设计和构造设计文献资料,并考虑支护构造和主体构造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二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进入现场对重要部位口勺施工提出指导意见,并 就与否符合设计规定进行抽查。安全等级为一级日勺深基坑,设计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参与每周 例会,及时处理对应的设计问题。
设计单位应当随时掌握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状况,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状况或者监测 值抵达预警值时,应当分析原因,对原设计进行重新验算或者评估,并根据状况采用对应措 施。
第五章施工单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单独承包深基坑工程日勺施工单位应当具有对应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岩土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方案,针对不同样施工状况编制详细可行的施工方 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时规定,根据评审结论修正、完善施工方案,并经施工 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组织实行。
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详细施工措施,人、机、料组织保障,土方开挖及运送方 案,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控制措施,相邻设施的保护、监控措施,出现异常或者险情 时欧I应急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