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地增值税处理与清算实务
主办:武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
协办:武汉市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
课程安排
时间:四小时左右
内容:
第一节:增值税历年重要政策回顾
第二节:清算政策分析及实务处理
第三节:三个清算案例分析
第四节:税收优惠与纳税筹划案例
专题:合作建房涉税分析
一、重要政策回顾
土地增值税溯源
追根溯源,有研究者将1898年德国在青岛德租界开征土地增值税作为该税种的起源。此后,1904年德国在本土开征土地增值税,1911年在德联邦推广。英国和日本分别在1910、1923年开征土地增值税。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国家都停征和取消了土地增值税。目前仍以土地增值税的名义对土地增值征税的只有意大利、韩国、中国内地和台湾。
起源:
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在具体征收上各有不同。
例如征税对象就有所差别
中国内地和意大利相同,包括土地及其建筑物和附着物,即房和地;
台湾和韩国接近,仅针对土地增值课税。
政策梳理
1、为了规范土地、房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并于1994年1月1日实施。
政策梳理
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政策梳理
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具体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政策梳理
1995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合作建房,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等进行了相关规定。
国税发[1995]48号
政策梳理
1999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梳理
1999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
延长至2000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