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征用、下同)工作管理,规范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我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的实际情况和物价上涨因素,对《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02〕134号)作适当调整、补充及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补偿。本办法除征收地上附着物外,其它的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详见附件:珠海市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
第四条设立珠海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专家库,由林业、园艺、农业种植、水果种植、水产养殖、工程造价等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当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补偿项目时,每次从专家库相应的补偿项目方面专家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3名或3名以上专家按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后进行计补,同时将新增补偿项目和品种补充纳入本办法。评估鉴定专家库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建,向社会公开。每次抽中参与评估鉴定的专家,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五条征地补偿公告(预公告)发布后,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征地补偿公告(预公告)发布的同时,项目用地单位应委托公证部门对征地范围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经主管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六条在我市预征统征范围内的土地,已支付预征补偿的鱼塘开发费款项的应予扣除。
第七条政府已统征和预征地折地范围内的清场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02〕13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方案,仍按原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
珠海市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
一、征收稻田。按每亩补偿3500元计补。
二、征收甘蔗田。糖蔗每亩补偿3200元;食用黑蔗每亩补偿4200元;食用黄皮(白)蔗每亩补偿6000元。
三、征收菜地、作物地。已覆盖种植的,每亩补偿3500元;已开垦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开垦费1000元。
四、征收山林地。山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补偿价250元/亩;-(),补偿价500元/亩;-(),补偿价750元/亩。
()的山林地。树木平均胸径在
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的幼林地,补偿价1500元/亩;树木平均胸径在5-15厘米(不含15厘米)的林地,补偿价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