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实施办法
一、审批和登记内容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设定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60号,文化部、民政部2000年12月发布)第四条、第五条。
三、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或登记。
四、审批和登记条件
设立条件:
(一)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二)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
(三)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五)有不低于3万元的开办资金。
变更条件: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查通过。
五、申请材料
设立登记: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书面申请。包括申办的目的、宗旨,业务范围,合伙申办者名称(法人、自然人),拟任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姓名,注册资金数额,活动(办公)地点;
(三)《民间组织登记核准通知》复印件;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六)拟任法人代表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七)章程草案;
(八)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九)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变更事项及理由等);
3、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变更名称的还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变更经营场所的,还需提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证明(《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变更注册资本的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1份)。
注销登记: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应说明理由,提交证明文件;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注销登记的善后情况。
六、申请表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申请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申请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区文化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宝安文化信息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局
八、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局
九、审批和登记程序;
  申办程序
第一步:到民政局核名
第二步:向文化局提交全部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