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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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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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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淳安县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罚没物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法单位)罚没物资的管理。
法律、法规对罚没物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收的各种物资、不予返还的赃物,以及无主物品。
第四条罚没物资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
第五条淳安县财政局是本县罚没物资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监督本县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的拍卖、变价、销毁及罚没物资处置收入的入库等有关工作,各执法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罚没物资管理。
第二章罚没物资的收缴
第六条执法单位在执法行为中依法收缴、没收物资时,必须向执法对象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不得使用白条,不得自印收据,不得延缓、甚至不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第七条执法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罚没物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结算、清仓等制度,设立罚没物资专项帐册,指定专人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
第八条对未结案的暂扣物资,执法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暂扣物资转为罚没物资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罚没物资的处置
第九条罚没物资处置应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效能原则。
第十条县财政局会同物价、工商和监察部门,通过综合评议确定有一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作为定点评估和拍卖机构,委托其负责罚没物资的评估和拍卖。
第十一条罚没物资实行结报制度。
执法单位收到本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罚没物资,可按规定程序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填写《淳安县罚没物资结报表》(附件1),于次月10日前报县财政局备案;
执法单位收到其他罚没物资后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淳安县罚没物资结报表》,于次月10日前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在收到执法单位报送的《淳安县罚没物资结报表》后,应在当月与执法单位联系,核对罚没物资数量。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根据罚没物资的数量和结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以公平、公正、合理为原则,按期完成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评估结束后,由县财政局委托拍卖机构对罚没物资进行公开拍卖。拍卖物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专卖专营的,竞买人必须持有效的专卖、专营许可证明。
第十五条拍卖物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及时将拍卖结果告知县财政局和执法单位。拍卖所得款由拍卖机构直接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执法单位依法缴获下列物品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一)水果、蔬菜、鱼类、肉类、冰冻物品等易腐、易烂和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物品,执法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所得收入由执法单位上缴国库。对上述确属无法变卖的罚没物资和无法消除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尚可使用的罚没物资,在认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无危害的前提下,可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由受赠单位出具收据。受赠单位应将受赠的罚没物资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不得作为商品出售。
(二)依法没收、追缴的武器弹药、管制***、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毒品、制毒原料及配剂、管制药品以及秘密文件、图表资料、珍贵文物、珍贵动物